人民教育出版社维权专刊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 > 时事 > 人民教育出版社维权专刊·授权和维权应控制在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社应当享有教材的编辑作品的权利,教材中选用的内容著作权还应当属于作者,出版社在使用时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至于教材的辅导读物,符合作品条件的,也应当享有著作权,权利应当属于辅导读物中作品的作者。
配套教材的辅导读物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教材中的作品。如果辅导读物的编写者不享有教材中这些作品的使用的权利,就可能发生辅导读物涉嫌侵犯教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编写教材辅导读物应当得到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包括教材出版社和那些民营的出版企业,所出版的辅导教材都应该保证不存在著作权的缺陷。
由于一些规定和惯例,少数教材出版企业享有编辑出版教材的权利,后来的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上,只能在编写教材辅导材料上争得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这些辅导材料涉及教材作品的权利,以及占据辅导材料市场份额太大,教材出版社就会感到威胁,引起教辅材料维权问题。我认为,这些不同企业间的争议背后都有利益之争,著作权大部分权利范围就是一种财产权。
我认为,当前涉及教材和教辅材料的著作权争议,会发生两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一是著作权的权属、使用许可、报酬支付等;二是相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问题,市场主体间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一个教材的出版政策问题等等。
由于出版社享有教材的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其他不享有权利的出版社等企业事业单位如果出版涉及教材著作权的辅导读物,又不能完全避免原教材的著作权,出版社进行授权和维权应当说是有道理的,但权利不能扩大,超出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
建议教材出版的主管部门从保证教材质量、规范辅导读物市场秩序的角度,从保护教材著作权的角度,统一协调这些问题,避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