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出版社维权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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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至少存在两类著作权

时间:2011-08-22

2011年,人教社与各地新华书店签订原版教辅社店合作协议

 

  一本类似于语文教科书的教材,由两个部分的作品构成。


  一是教科书的组成部分,例如王蒙的一篇小说,徐迟的一篇散文等等。当然也可能有一些古文古诗。无论相关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都不会因为纳入某一教材而改变。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因为纳入教材而丧失其著作权。又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古文古诗,也不会因为纳入教材而获得著作权。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然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样,在编写这类教材时,汇编者可以依据法定许可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是汇编作品。教材的汇编者,不是机械地将一篇篇作品纳入教材之中,而是要对相关的作品加以选择、编排,例如选这一篇而不是那一篇,把这一篇放在前面,把那一篇放在后面等等。当这种选择和编排,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的时候,就会构成汇编作品。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是一种很低的要求,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就可以达到原创性的要求。与此相应,目前所见到的教材,都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


  这样,在我看来,就一部教材而言,其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或两类著作权。一是构成教材的小说、诗歌、散文的著作权,二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就教辅的编写而言,如果使用相对应的教材中的小说、诗歌、散文等等,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这里,教辅不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可能适用法定许可。其次,如按照原有教材的结构编写教辅,还有可能涉及体现在教材中的汇编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教辅的编写者应当获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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