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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选编原始材料的著作权问题

时间:2004-09-29

  教材作品在编写过程当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原始材料的选编问题,这是由教材作品的内容特点所决定的。原始材料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短小的文章、诗歌、插图、照片、图表等。这些原始材料都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道理上来说,在教材中选用原始材料,应当征得该材料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教材作品又是极具特殊性的一类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科书,在内容上具有精选性,在供应上具有时限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教材原始材料的选编工作,一方面不能随意舍此取彼而影响教材的质量,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原始材料作者情况不详,无法查找而影响教材的供应。所以,教材作品的编写实践客观上要求我国法律对上述教材所选用原始材料的著作权人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在选用原始材料时,可以事先不经该材料著作权人的同意。我国2001年10月新颁布的著作权法顺应了上述教材编写实践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在第二十三条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包含以下几点意思: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加以选用的原始材料范围仅限于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而且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2、上述原始材料的作者如果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将其选入教材。

    3、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情况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这里所称“国家教育规划”,指为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保证教学标准的统一,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内容的要求,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设置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4、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教科书的编写出版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上述原始材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该材料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看出,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教材的编写者才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不经原始材料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上述材料选入教材。反之,为教材的编写出版而选编原始材料,如果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则都是对该材料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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