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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作品和同步的教辅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

时间:2004-09-29

    从表面上看,教材作品和同步的教辅作品,在内容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有十之八九,似乎是相互独立的两类作品。这种现象导致了一种观点,既然是相互独立的两类作品,那么两者之间便没有著作权关系。编写出版教辅作品可以不经所同步的教材著作权人的同意,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透过表面,深入本质,可以看出,两者在使用上又存在密切的关联性,教材作品和与之同步的教辅作品总是前后相伴而生,同步的教辅作品常以教材衍生物的面目出现,教材的内容发生变化,则同步教辅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否则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充分说明了教辅作品的价值是依托于所同步的教材的,二者之间不可能不存在某些著作权上的关联。而二者之间著作权关系的结合点,便是二者之间唯一相同的地方:作品的体系结构。教辅作品正是沿袭了所同步的教材作品的体系结构,才找到了其价值的依托以及市场的定位。如果作品的体系结构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教材作品与同步的教辅作品之间的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就成立了。同理,如果未经所同步教材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沿袭教材作品的体系结构编写同步教辅作品,则是侵权行为。

  那么,作品的体系结构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没有明文规定,但间接地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历来将汇编作品作为保护的对象,众所周知,汇编作品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所汇集而成的新作品,汇编作品中没有任何一部分内容是汇编人创作的,那么,汇编人是基于什么而享有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呢?那便是通过自己选择或者编排行为而形成的汇编作品的体系结构。这说明了,体系结构是可以从作品具体内容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受法律保护的。

  既然体系结构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未经教材著作权人许可的同步教辅作品的侵权性质就成立了。但是,上述结论有一个前提,教材作品的体系结构要想得到保护,则该体系结构必须来自于教材作品著作权人的独创,因为独创性是任何著作物享有著作权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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