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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教材作品的出版社如何向入选原始材料的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时间:2004-09-29

    由于教材作品在内容上需大量选编短小文章、照片、插图等已发表的原始材料,出版该类教材作品的出版社,除了要向教材整体著作权人付酬以外,还应该向人选原始材料的著作权人付酬。具体付酬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需选编原始材料时。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向人选原始材料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关于付酬的具体办法,国家版权局去年12月发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①在教科书中汇编使用已发表作品,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②基本稿酬的标准为:

  A.文字作品(含诗词)付酬标准为100元/千字;

  B.音乐作品付酬标准为100元/首;如音乐作品中包含文字部分(词部分),音乐部分(曲部分)占付酬所得60%,文字部分(词部分)占付酬所得40%。

  C.美术、摄影作品付酬标准为120元/幅。

  ③印数稿酬的标准为:以千册为基本单位,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

  ④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诗词每10行作1000宇计算,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⑤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依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按照报酬总额的70%向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3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

  ⑥依照本办法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付著作权人。

  上述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仅是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问题的初步意见,还未最后成型,也未正式颁发,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

  (2)其他情况下,因编写教材而涉及选编原始材料时。

  如果不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材,在涉及选编原始材料时,可以依照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选原始材料的著作权人付酬,具体为:

    ①在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付酬方式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和印数稿酬标准付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100元,印数稿酬标准为:每印1000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②在采用版税制付酬方式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付酬,标准为:3%—10%。因为是汇编作品,在适用版税制时应首先确定单个原始材料与作品总体的比例关系,然后在作品总码洋乘以版税率的基础上,再乘以上述比例,最后为单个原始材料的付酬额。

  ③有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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