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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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

时间:2004-10-15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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