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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

  • 书名: 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
  • 编著:高德胜 章乐 唐燕  
  • 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9-09-01
  • 丛书:
  • 开本:16开
  • ISBN:978710733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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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教材编写的学术性1
第一章 探寻教材抵达儿童生活之路 7
第一节 叙事伦理学与生活事件:突破德育教材编写困境的尝试8
一、德育课程:一个难解的“死结”8
二、德育教材:在体系与叙事之间15
三、用生活事件组织德育教材22
第二节 “接童气" :教材对儿童经验的处置 28
一、“不接童气”的德育教材29
二、为什么会“烧掉楼梯”? 33
三、“一个经验”与儿童经验的唤醒 37
四、“表达”与经验之重构42
五、从经验到体验47
六、个人经验与“他人经验”的接续52
第三节“模仿” 生活:德育教材生活化的实现 59
一、生活化德介教材的编写方式:从“复制”到“模仿”61
二、“模仿”生活的双重困难63
三、编写方式的突破:新的文本策略66
第二章走向生活的法律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 77
第一节法律教育与德育课程78
一、法律教育:德育课程的一个有机构成78
二、不宜开设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82
内容介绍

  本书由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执行主编、核心编者所著,是对教材学术性的探究,可帮助教师和教研员提升专业素养和理解教材的理论高度,对教师和教研员研究教材、开展有效教学和教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书的核心主题是研究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如何“接上童气”、教育如何到达儿童。全书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从教材的伦理学转向、对儿童经验的处理和教材的文本策略三个方面研究课程、教材如何到达儿童;第二章以法律教育和传统教育为实例来探索教育、教材到达儿童的方法与策略;第三章研究统编教材的一个突出特征——以学习活动为核心;第四章研究德育教师的身份与道义动机。在四章的主体内容之外,还以附录的形式加入了教材编写故事,力图以真实的故事来呈现教材编写的细节与过程。

  本书首要目的是讲清楚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的整体设计和具体细节设计背后的理论支撑。本书第二个目的是将教材所倡导、预设的教学思想、教学方式揭示出来,与广大教师分享交流,发挥教材对教学的指引作用。本书第三个目的是将基于教材的教师学科素养揭示出来,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指明方向。

  本书主要适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和教研员的教学和研究使用,也可作为教材研究者、小学教育专业本科生、德育专业研究生、思政学科理论工作者和小学教师培训及自学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高德胜:华东师范大学“紫江学者”特聘教授,课程与教学研究所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执行主编。

  章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专职研究员,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核心编者。

  唐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专职研究员,教育学博士,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核心编者。

精彩书摘

  第一节 法律教育与德育课程

  本节提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在义务教育阶段加强法律教育是一个紧迫的课题。法律教育是德育课程的一个有机构成,不宜将法律教育从德育课程中分离出来而单设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否则既是对德育课程综合性的伤害,也是对法律教育的削弱。在德育课程框架内,以科学的态度,“尊法重理”,准确定位,处理好相应关系,才是加强法律教育的理性选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在义务教育阶段加强法律教育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从宏观上看,依法治国的真正落实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教育,是法律教育的“终极课程”,最具说服力和教育效果;从中观上看,依法治校、以法办学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实施法律教育直接且有效的方式。学校以课程与教学为其基本存在方式,因而法律教育的课程形式是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

  一、法律教育:德育课程的一个有机构成

  除了通过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进行法律教育之外,法律教育还可以采取课程的形式。有人就此提出,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提出这样观点的人大概不了解法律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早在小学《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义务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课程目标与内容要求中就有了关于法律教育的规定,初中《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更是明确地将法律与道德、心理健康、国情一起作为建构课程标准的四个内容要素。可以说,法律教育是德育课程的一个有机构成。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课程的一个有机构成,或者说将法律教育的课程形式与德育课程融为一体,这样的处理不是任意为之,而是符合教育规律和现实逻辑的。在中国这一社会与教育背景下,德育从来就不是单指道德教育,而是一种融道德、法律、政治、思想、心理等内容为一体的“大德育”。这种德育观,不但体现在有关德育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为学术界所理解和接受(当然,学者对“大德育”的接受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一些学者并不赞同“大德育”观,但碍于实际,又不得不接受),更体现在实践中(没有哪所学校的德育是专指道德教育的)。也就是说,德育已经内在地包含着法律教育,或者说,法律教育本身就是德育的一个构成性要素。

  即使是“大德育”观,也是以道德教育为基础和核心的。将法律教育与德育相融合,还有深层次的依据:法律与道德的相通性。人们总是习惯于从伦理学和法学这两个不同的学科立场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但是,我们无法否认二者具有相通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实际上是对核心道德价值的强制保护。公平、正义是人类不朽的价值追求,这些价值追求单靠个人的道德自觉和社会的道德约束不足以实现,还需要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我们常说法律是一种禁止性规范,不允许人们有某种行为。法律为什么要禁止某种行为呢?归根结底,这是因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维护的某种道德价值。法律就是通过这种禁止性规范来维护道德价值的。法律对道德价值的维护,或者说法律的道德性在宪法中有典型的体现。一国宪法是该国法律的总纲,是根本大法;一国宪法往往也是一个道德宣言,是对最核心道德价值的倡导、宣示与维护。

  另一方面,道德也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实际上,所有的良法都有一个道德价值基础,没有道德价值基础的法律肯定是恶法。在抽象的意义上,没有道德价值基础,法就只剩下一个强制性的空壳,也就失去了法的精髓与灵魂。我们常说,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但如果没有道德意识的支持,只靠强制,法律完全外在化,其效力及权威性则大打折扣,必将难以为继。法律要想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而不是仅仅让人们畏惧,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反映人的最基本的道德需要。从个体的角度看,一个道德发展水平较高的人,即使其没有完备的法律知识修养,也会有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态度;从国民群体的角度看,国民所具有的普遍诚信等道德品质,往往是国民遵守法律、推崇法律的内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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