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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教材作品的出版社如何向教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时间:2004-09-29

    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该文件对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做出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出版教材作品的出版社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该规定中的标准向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规定中的稿酬标准是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可以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标准,但不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该规定。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关于向教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人付酬的规定如下:

  (1)付酬方式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①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所谓基本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所谓印数稿酬,指出版者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即为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采用上述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付清印数稿酬。

  ②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

  ③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性向著作权人付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教材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该条规定是指令性的规定。所以,上述教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之间不得以合同的方式约定适用版税制的付酬方式。

  (2)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①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②演绎作品,包括:

  改编作品:每千字30~100元;

  汇编作品:每千字3~10元;

  翻译作品:每千字20~80元;

  注释作品: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教材作品的字数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1000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3)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1000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1000册的,按1000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教材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0.3%支付。

  (4)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原创作品版税率为3%-10%,演绎作品版税率为1%-7%。

  (5)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基本稿酬付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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