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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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

时间:2004-10-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立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驳回朱虹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时,应向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指出,今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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