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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工作中刻苦努力,单位有意培养人才,把他派出到北京进行长期脱产学习,请问在此期间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之内。小刘工作刻苦努力,单位出于培养人才的目的,让其脱产学习,其关系还在单位。在单位将他派出进行长期脱产学习期间,单位应该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应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其当年的缴费基数。

贵阳市劳动局也认为小刘所在单位应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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