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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我经口试、笔试、面试等层层选拔最终被一家公司聘用,公司人事告知,等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对你满意,咱们再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后,我一直很苦恼,明知公司这样做不合理,想找公司交涉,又担心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找吧,心里又很别扭。我该怎么办呢?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二款及《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第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可见,试用期不能成为该公司拒绝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那种认为既有试用期,就应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人为地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割裂开来的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为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处罚办法。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文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不是想订就订,想不订就不订,想什么时候订就什么时候订,而是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订立,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此,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