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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发出《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这意味着今后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合同办事;双方有了争议,可以请仲裁委员会当“老娘舅”。
《合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可按照规定面向本单位或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该办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合同办法》还强化了考核制度,规定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双方调整岗位、变更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与《合同办法》相配套的是《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管辖向市、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市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探索始于1988年,经过十多年试点、推广和全面推开,截至2002年9月底,全市83%的事业单位已经与原固定制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市人事局有关人士指出,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进入新阶段,将打破用人上的终身制和“铁饭碗”,保障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促进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据悉,市人事局下一阶段将以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等用人的主要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争取用2年时间,在事业单位建立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在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面,还将拟订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尽快成立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和培训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