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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咨询、咨询指导与面谈

 

来访者(或求询者)因自身存在的心理不适或心理障碍而烦恼,或因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他人增添了麻烦、引起他人的不满和困惑,为此需要获得心理咨询专家的心理学援助。咨询专家主要通过面谈的形式,从侧面帮助来访者解决所存在的心理问题,这就是心理咨询的根本目的。

 

心理咨询的整个过程是通过语言、文字最终得以实现的。其基本形式主要是面谈、电话或书信。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一般所讲的心理咨询,是指咨询者通过与来访者面谈,向来访者施以心理援助。因此,这种面谈只要是心理面谈,就应该而且必须基于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或知识去进行。脱离心理学理论的面谈,自然就不能说是心理咨询。

 

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咨询人员在实施心理援助的时候,有时要给来访者以一定的指导、启发、助言和劝告,因此会带有某种教育的涵义和作用。不过,咨询者和来访者并不存在教与学的师生关系,来访者也不是为了学习某种知识、也不是为了求得某种教导而来的。所以说,心理咨询并不等于教育指导,它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或纯粹的教育活动。

 

但是,学校经常开展的心理咨询活动有时会有一些例外。学校心理咨询主要是咨询指导或指导的咨询,是以学生或家长、保护者为对象所进行的一种教育指导。其内容包括诸如学习指导、生活指导、出路指导、就业指导等。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等在咨询指导的时候,会带有明显的教育色彩,这在学校心理咨询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可以允许的。但在一般的心理咨询时则要予以避免。

 

来访者如果存在着重度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可能仅依靠语言谈话、劝告或指导无法动摇其心理构造,以消除其感情—情绪方面的人格结构障碍,心理咨询就需要心理疗法的配合。这样,某些简易的精神分析、心理疗法也属于心理咨询的工作范围。

 

因此,心理咨询主要以面谈的形式,通过咨询、指导和简易心理疗法,使来访者在心理上得到某种精神援助、启发、慰藉、指导和教育,从而达到适应现实生活的目的。对不存在心理障碍或问题行为的来访者,则可以促进其自身更好地健康发展。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来访者都能够通过心理咨询而获益。

 

3-1 关于心理咨询(counseling)(前田重治,1990)

 

二、心理咨询的对象及其限定

 

()心理咨询的对象

 

心理咨询的对象,大体可以分为:

 

1.以心理不适应为中心的行为障碍、心理障碍和身体障碍。

 

2.有些心理不适应看上去好像是由其先天素质或身体原因所造成的,但其发生或经过可以认为是与心理原因有着密切关系的某些心理障碍(如某种心身症、人格障碍、精神障碍等)

 

心理咨询是在来访者所出现的心理障碍、问题行为是基于心理不适应(或适应失败)为内在驱力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工作。

 

这里所讲的“适应”,是指心理的安定和协调状态。因此,所谓心理适应的人,能够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并形成对人的基本的信赖感,不是主观地看待自己或他人,而是能客观地、现实地对待自己或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自己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有了失败的体验,或者自己没能得到别人的承认,无法获得他人的理解,自己仍能不丧失信心、不丧失自尊,或者即使多少气馁过,但有迅速恢复自信、提高自尊心的较强的心理能量。而且自己的愿望、行动的样式、生活的方式等,都能与社会或周围的人所期待的方向保持基本一致,因而能够安心地、满怀信心地面向社会、面向生活,以保证或促进自我人格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里必须明确一个问题,某些心理不适应或问题行为即使是由于心理原因所造成,那也不是心理咨询都能够给予解决的。另外,从幼儿期潜移默化、慢性性格化了的某些心理障碍和问题行为,由于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进行咨询治疗,因此就可能要求由心理疗法来最终完成咨询工作。

 

()心理咨询的对象限定

 

心理咨询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咨询专家(counselor)与接受心理援助的来访者(client)两者构成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这一特殊人际关系的成立和保持,需要对心理咨询的对象限定给予明确的认知,这对于心理咨询活动的展开,咨询心理学的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

 

1.在法制方面的对象限定

 

在医院及医疗领域,作为医生,必须履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日本,由《医师法》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学校教育中,教员为了取得教师资格,不仅要有大学毕业文凭,而且还要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持有从教“免许”(相当于执照)方能到学校任教,在任教时还必须接受《教育职员免许法》这一法律的规定。心理咨询工作虽然也是责任重大的职业,但在日本尚没有对心理咨询工作给予法律上的明确限定。从1988年开始,日本临床心理士资格认定协会成立并开始受理审查、认定业务,日本心理学会于19906月开始进行“认定心理士”的认定工作,日本健康心理学会于19974月开始进行“健康心理士”的认定工作,但在日本还没有统一的“心理士”的国家审查、认定制度(法律),即还不属于一种法律承认的“国家资格”。

 

在我国,心理咨询活动方兴未艾,但咨询人员职能、资格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在一些开业的心理咨询中心、所中从事心理咨询的咨询人员,有些甚至没有接受过任何心理咨询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咨询心理学,更谈不上有任何关于法律的制约或限定。

 

作为心理咨询对象的来访者本身都是活生生的人。带着各种心理问题前来求询的来访者在咨询中,很难保证不会发生诸如自杀、暴力、精神病征候或反应的可能性。和这样的群体接触、打交道的咨询人员,自然必须具备某种资格和技能,以法律为依据的某种诸如开业、执照等制度及资格审定制度,也就变得越来越有必要了。

 

在法制方面的对象限定,可以明确咨访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在涵义方面的对象限定

 

这是由心理咨询的广义和狭义不同而引起的对象及其限定的不同。我们赞成心理咨询和心理疗法时而相互包含、时而相互区别的观点,如果从涵义论的角度将心理咨询区别于心理疗法的话,有些对象,如精神病患者、抑郁症患者、神经症患者、性格异常者、弱智者,就应该被排除在心理咨询的对象之外。

 

这样,作为专门的职业,心理咨询由咨询心理学家,心理疗法由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各自分别去进行,并且也有必要将两者给予明确的区分。

 

当然,由于心理咨询的涵义本身的暧昧性,将对象限定明确化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就要求咨询者的灵活掌握和敏锐判断的能力。

 

3.在理论方面的对象限定

 

心理咨询有多种多样的理论和观点,因理论和观点的不同,咨询技术、方法和过程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就必然影响到咨询对象及其限定。

 

例如,来访者中心心理咨询,其最终目的是促使来访者恢复或成为“充分发挥机能的人”,其对象既包括在情绪方面出现问题的一般人,有时也可以包含精神病患者。像指示的心理咨询,其咨询的目标,比重视人格的再构成更重视对问题的直接解决,其对象也限定为健全正常者,不包括重度的精神障碍者。而行为主义的心理咨询,其咨询的目标,主要是促使问题症状的消失、人格的改变及行为的修正,其对象范围较广,也包括因错误学习而引起不适应行为的人在内。

 

因此,由于理论和观点的不同,就很难对咨询对象给予明确的限定。这就要求咨询人员不局限于某一固定立场和观点,尽可能采取折衷的观点去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4. 人际关系方面的对象限定

 

心理咨询是由咨询专家和来访者这一咨访双方构成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而展开的。它是咨询人员坐等来访者上门求询的活动。这要求自己感到有心理不适或问题行为的来访者能够敞开心扉,向咨询人员尽情倾吐自己的烦恼、压抑并寻求心理援助,只有这样才容易从心理咨询中获益并获得问题的解决。也要求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充分理解来访者、能够向来访者提供解决其心理适应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人格上的资质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可以说,咨询专家与来访者是一种共同成长的存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但是,这一关系不得超越咨询活动的范围,咨询人员在约定的咨询时间以外,不得与求询者见面或建立咨询活动以外的任何联系。

 

人际关系的对象限定正说明了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访双方所建立的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即是限定于咨询范围之内的人际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一般随咨询活动的结束而结束。

 

5. 正常和异常方面的对象限定

 

正常和异常是两个极为多义的、暧昧的概念。的确,在日常生活的体验中,我们总会感到周围有的人会与众不同或有些反常表现。在区别这种与众不同或反常表现的时候,自然需要一种什么为平均,是否有价值的判断标准来衡量。在统计学上,频度越低,或者越是没有价值,也就越是偏离正常而接近异常。这就是“统计的标准”和“价值的标准”。

 

(1)统计的标准。统计学上,将大多数看成为正常的,少数看成为异常的。如果从这一统计学的观点来考虑,智能一般的人属于正常,天才和弱智就都属于异常,过分长寿也属于异常。

 

(2)价值的标准。比照什么价值为标准,如果符合就属于正常,相反就属于异常。例如,智商指数的平均值为100,那么有两个人,智商指数分别为15050,都与平均值相差甚远,从统计的标准来判断的话,两人的智力皆属于异常。但是我们往往将智商为150的归属于优秀的或超常的智力,将智商为50的归属于智能异常。从实用价值来考虑的话,天才属于正常,弱智属于异常。因为人人都喜欢、都希望长寿,所以特别长寿者,无论人数多么少也不属于异常。

 

像智商、长寿等可以数量化,也有可以为人所接受的共同的价值标准的现象,就容易依据统计的标准和价值的标准来判断正常和异常。但是,对某些与众不同或违和之感的心理现象,可能做出感觉上的判断,而诊断为异常却是极为危险的。特别是,由于现在是高度多样化的社会,很难设定普遍的评价标准。例如,在青年身上,很容易观察到诸如反抗、孤独、对人紧张、情绪变动急剧、焦虑等心理表现。这一系列的表现,是青年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时现象,还是一种不适应或分裂症呢?无疑,这一正常和异常的境界线是很难明确区分的。还有,近年来的一种倾向是,典型的精神症状往往隐藏在一种影子里,造成难以区分正常者和有病者的现象增加。而且,在判断的时候,还往往由问题领域、判断的目的、时代和文化以及各个判断者的不同而不同。

 

由于正常和异常的概念是这样的多义、相对和暧昧,因此在使用这一用语时必须极为慎重。而且轻易给一个人贴上“异常者”的标签的话,无论是从这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方面,还是从治疗或教育的效果方面,以及伦理的观点来讲,有的时候可能会犯致命的错误。从这一理由来考虑,许多临床专家(特别是心理学家),有避开正常和异常的评价、从适应或不适应的观点出发去看待精神障碍的倾向。咨询的对象就应该排斥正常和异常的局限性。

 

作为一名咨询人员,只有充分领会上述的对象限定,才能适切地处理好咨访关系这一特殊的人际关系,以更好地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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