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犯罪嫌疑人:杜某,男,19岁,聋哑人。
被害人:女,18岁,健听人,系犯罪嫌疑人杜某的亲姨妹。
2006年11月的一天,杜某跟着母亲和三姨一起从某市去姥姥家。到家后,寄住在姥姥家中的杜某的姨妹没跟他们说话,杜某便记恨在心。
回到某市后,杜某从三姨家偷偷溜回姥姥家。用折叠刀对被害人的眼部刺了两刀,咽喉处刺了一刀。随后又用菜刀在被害人身上砍了六刀,致使其姨妹脖子断裂三分之二,一手腕部断裂三分之一死亡……
审讯时,犯罪嫌疑人杜某仍满脸仇恨,毫无悔恨之意。
一位花季少女就这样过早地离开了人世,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公判。一个聋人,对与自己并无深仇大恨的表妹,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对亲情、对生命如此漠视,既令人震惊,又让人寒心,不能不引起我们聋教育工作者对生命教育工作的警醒。
《小学思品课程标准》指出,要培养学生“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聋哑孩子的性格普遍比较任性、暴戾。当他们的要求或意愿不能得到满足,又无法有效沟通时,往往会感到非常委屈和无助。于是,划破手指、割腕、跳楼等自残行为时有发生。
同时,由于生理缺陷,聋哑人常常会产生强烈的自卑和多疑心理。他们敏感、孤僻、封闭,对人缺乏基本的信任,不太愿意跟健听人交往,却无时不在疑心人们的议论,无时不在担心来自周围的嘲笑与歧视。
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青少年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剧烈变化的时期。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自我意识尚未觉醒,对个体生命难有清醒的意识,缺乏正确的生命观,聋人群体更是如此。因此,在此基础上开展生命教育是非常符合现实需要的。
然而,当前的聋校教育多是生硬、统一的指示与命令。德育工作中,我们重视生活养成教育,重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的考查量化;法制教育却停留在部分条文的讲解和灌输层面上,规劝意味浓重。聋生缺乏深刻的领会和生动的体验,无法或不能表达个人真实的内心感受,充盈其间的只有一种声音:要循规蹈矩!于是,面对繁琐的考核与量化,聋生只好现实地服从于制度、规则,只能在制度、规则的支配下消极适应。
生命意识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自我意识,其内涵包括尊重、热爱和珍惜生命之意。一个人只有具备了生命意识,才能发现生命之美,才能珍视生命价值,才能尊重他人(物)的生命。现实中的聋生,多数只会囿于固有的生命模式与轨迹,几乎没有关于生命的思考。由此造成的结局将是生命价值的缺失,案例中的杜某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鉴于聋校生命教育现状,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努力落实聋校的生命教育工作。
1.教育者须树立正确的生命意识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什么人。”聋校开展生命教育,教师自身须先对生命有个清晰的认识,并在教育过程中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尊重聋生,尊重聋生的生命。其次,教师要细致了解聋生,了解聋生个体成长的点点滴滴。这就需要老师心系学生,不仅与学生个体深入沟通,还要密切联系聋生家长。再者,教师还应善于利用一切教育条件和资源,让聋生体会到生命的力量与美。比如,通过聋生成长过程中的点滴小事,让聋生感受家人、亲朋对自己无私的爱和关注。让聋生体会亲情,使他们学会珍惜,学会尊重,学会关心,学会感恩。
2.培养聋生积极的生命情感
生命教育应以认知新生命为起点。可以通过科教片,引导聋生了解母体怀胎十月的历程,感受一朝分娩的艰辛。教师可结合学科教学,通过引导聋生观察大自然,欣赏动植物标本,让聋生学会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通过指导聋生种植植物、饲养一些可爱的小动物来培养同情心,让他们体会生命的萌芽、发育和成长的不易,感受生命成果的喜悦、生命的脆弱和凋零的痛苦。进而引导聋生欣赏生命,尊重生命。
3.正确把握聋校生命教育的层次
生命教育是有层次的。聋校的生命教育应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保存生命的教育,即生存教育。它的任务在于帮助聋生认识生命,教会聋生基本的生存技能,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二是发展生命的教育,即生命价值教育。其任务就是让聋生充分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及其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使聋生珍惜生命,实现自我生命价值。三是死亡教育。这是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介绍死亡知识,让聋生深入了解死亡是怎么一回事以及它对亲人、朋友的伤害,从而使聋生更加珍惜生命。这正是案例中的杜某急需补上的一课,也是在校聋生们必需的一课。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首先是人学!”生命教育更应是一种人的教育,是一种充满人性、人道和人情的教育。生命每天都是新的。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愿听障学生都能接受良好的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