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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殖民地学院的管理模式
对殖民地学院教育管理模式的分析,至少需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对学院内部自我管理模式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学院与校外组织或力量──先是英国国王,继而是殖民地地方政府以及最后的各州的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分析。
在学院内部管理模式上,殖民地学院也不同于欧洲大陆大学。自中世纪以降,欧洲学院与大学一向奉行自我管理模式。教授们自己组成“学者行会”或类似的团体承担大学管理的职责。尽管大学也在借助各种手段争取教皇或国王的庇护,但与此同时,这些组织或团体也在尽力维护大学所享有的自治地位与相关的权利。而殖民地时期所创办的学院则不同,17和18世纪殖民地学院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使其难以引入欧洲大陆以自治为特征的大学管理模式。一方面,在殖民地并不存在像欧洲大陆那样的足够数量的高水平学者,因而难以组成“学者行会”;另一方面,即便能够组成“学者行会”之类的自治组织,学院也缺乏保证学者保持独立的经费或其他物质基础。在这种情势下,殖民地学院引入校外力量参与学院管理事务也就成为唯一的选择了。
哈佛学院立校之初,即把学院的管理事务交由校外12名非教育行业人士所组成的“校监委员会”(A Board of Overseers)。“校监委员会”的12名成员中,包括马萨诸塞殖民地总监、副总监、财政大臣、3名地方政府官员和6名教会牧师。由“校监委员会”而不是传统大学的“教授自治会”制定学院的办学政策、决定人员聘任等事务,这一事实意味着“美国的学院应当是服务于社会各种目标的机构,而不应当像牛津和剑桥大学那样成为民间的、工联主义的学者所独占的领地。那类学校常常完全漠视社会的利益,并缺乏自我改造的可能性。”哈佛学院由“校监委员会”掌握学院全部事务的管理体制后来有所变化,变“单院制”管理为“双院制”管理。原因在于“校监委员会”非驻院管理机构,加之当时交通不便,各有政府管理事务或教会事务在身的“校监委员会”的成员们很难做到经常聚会以讨论学院发展事务。不仅如此,“校监委员会”的成员们常常把自己出任学院校监视为一种额外的工作,并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与时间。这种状况给学院日常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改变这一管理上的难题,也就是在“校监委员会”之外,另设一个由学院院长、财务主管与另外5位评议人组成的“院务委员会”(Corporation),具体承担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过,“院务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必须接受“校监委员会”的监督。院长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校监委员会”的手中。在实际管理中,哈佛学院的这种双院制管理体制也表现出一些内部摩擦而导致管理效率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校监委员会”与以学院院长为首的“院务委员会”在管理上发生冲突,互相掣肘。甚至在马色(Increase Mather)任哈佛校长期间,“校监委员会”曾被废除,进而重组“院务委员会”。不过,后来德高望重的哈佛大学校长埃利奥特曾对“双院制”管理模式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这一制度使得两个彼此间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的机构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大学的利益。鉴于哈佛实施“双院制”管理所带来的一些麻烦,耶鲁学院在管理上则选择了另外一条道路──实施单院制。耶鲁学院的全部行政管理权掌握在一个由公理会牧师所组成的“校监董事会”(A Board of Overseers)的手中。“校监董事会”的成员中无一政府代表,也无世俗人士参与。为避免英国及殖民政府的干涉,耶鲁学院一直迟迟未向英王或殖民政府申请办学的特许状。即便后来经反复权衡利弊而决定向康涅狄格州申请备案时,耶鲁学院的创办者自称为“信托者、合伙人、承办者”,称校长为“教区长”,尽力模糊耶鲁学院的高等学校性质。出于担心学院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到校长一人手中,耶鲁学院在1745年之前一直把校长排除在“校监董事会”之外。就此可以发现,耶鲁学院在管理上所追随的乃是英国大学以自治为特征的管理模式,而不是仿效哈佛或威廉?玛丽的管理组织形式。
对学院校长管理权力过分集中的担心不仅仅出现在耶鲁学院,宾夕法尼亚大学也一直拒绝校长参与学校决策,并对政府代表参与大学管理事务也心存警戒之心。在这一问题上,杰斐逊走得更远,他在为弗吉尼亚大学拟定的办校计划中甚至根本就没设校长一职,提出由学院教授轮流承担校长任务。
在是否接纳政府官员参与学院管理事务问题上,殖民地时期各学院也各有自己的考虑,立场并不一致。新泽西学院即认为地方政府官员的参与往往可以解决学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1748年,学院所在州州长以及州长的4名咨询官员均成为“校监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新泽西学院此举的目的在于减少宗教纷争。国王学院在成立之初即希望成为政府机构。
二、经费筹集与开支
在经费筹集上,殖民地时期的学院共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资助,二是捐款,三是学生学费收入。
对早期殖民地的学院来说,政府资助是一项较为稳定的收入,以至于在19世纪和20世纪有学者把殖民地学院视为当时的州立大学,但后来这笔收入变得越来越不稳定。至达特茅斯学院案发生时止,殖民地学院一直视自己为私立机构。尽管这类学院也接受政府的资助,但从不以丧失自己对学院的管理与控制权为代价。正是由于这一关键性问题变得越来越明确,殖民地学院所能够接受到的政府资助也就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殖民地学院接受政府资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马萨诸塞政府最早以查理士河的渡船费作为对哈佛学院的资助。查理士河上建桥后又改为以过桥费资助哈佛学院。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哈佛学院总计从马萨诸塞政府获得115797.73美元的资助。州政府还准许哈佛学院发行彩票以增加学院收入,至独立战争前共发行彩票18种,收入约12000英镑。威廉?玛丽学院最初从英国皇家获得了2000英镑的资助,后又从弗吉尼亚政府获得支用毛皮税及烟草税的权利。
由于政府资助难以满足学院发展需要,各学院还纷纷开展意在获得捐款的活动。募捐的对象主要是那些英国的富有之士。哈佛学院在1641年即派人专程到英国筹集学院发展资金。但此类捐款数额有限,哈佛设校的100年间所获得的捐款总数仅仅为11500英镑。当国王学院与宾夕法尼亚大学派往英国捐款的代表发现他们在从事同一项事务时,他们便联合起来,共筹捐款,最后分配募捐所得。更值得一提的事件是柏克莱主教对耶鲁学院的慷慨捐赠,作为一个圣公会教徒能够资助奉行公理会教义的耶鲁学院实属难能可贵。不过自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来自英国的捐款与日递减。战争带来的影响不可忽略,但另一方面,一些殖民地机构未能履行公开出版载有捐款者名字的小册子的承诺,招致英国民众的不满,进而挫伤了他们捐款的积极性。
来自殖民地的捐赠虽然比较稳定,但一般数额都很少。其中国王学院所获得的15555英镑的捐赠属数额最大的一笔。一些学院还获得大量的土地捐赠,但这时的土地捐赠的收益既低,又不便于管理。当然,学院的彩票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经营收入也成为改善办学条件的一种经费补充。
殖民地时期学院所获得的第三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学生学费的收取。一般来说,各学院学生数量有限,收取的学费标准也很低,所以早期的学院学费收入是相当有限的。即便到了1779年,达特茅斯学院的学费仅仅是13美元。除要交一定的学费外,学生还须上缴住宿费、伙食费等其它费用。1720年,耶鲁学院的学生所交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15英镑12先令,172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6英镑17先令,1737年达到19英镑9先令。1807年,哈佛大学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为20美元。学费并不常常是以现金的形式的支付的,粮食、棉花、绵羊、锡器以及其他类似的物品都可以折合成现款交付。
殖民地学院的主要支出项目为教职工工资。一般来说,当时教职员工资很低。威廉?玛丽学院教师工资的数额视收取学生的学费数额而定。当时的布朗大学校长韦兰德(Francis Wayland)注意到学院教师的工资大大低于社会上其他行业的工资。教师自进入学院后,很少有增加工资的机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早期殖民地学院的发展是在剥削学院教师的基础上实现的。此等情况难以吸引有才华的青年到学院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