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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当时教师的工资待遇都很低,这个难题是怎样解决的呢?
李岚清:的确是很难,很难。但不解决这个问题,教师队伍稳定不了,教育怎么能办好呢?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不管怎么难,非解决这个问题不可。尊师重教,最重要的是要为教师多办实事,为教育多办实事。
当时的教师工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低,二是欠,三是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解决的办法也是三个:一是针对“文革”期间蔑视知识分子为“臭老九”等错误思想的影响,通过各种办法宣传发展教育和尊师重教的战略意义。我国的知识分子有个传统,清苦一些不怕,但是自尊心很强,他们的人格必须受到尊重。所以,首先,我们要尊重他们,只有大家真正尊重他们了,提高他们的工资才有思想基础。二是由我们领导出面,到处查欠、催发工资。我为此曾经给八个省、自治区的主要领导写信,请他们认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纪律检查、教育等部门还作出了若干规定,如优先发放教师工资;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领导干部不得先领工资,不得出国考察,党政机关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盖楼堂馆所;哪个地方拖欠教师工资,当地的地方高校不得进入“211工程”等。有的地方对此不太理解,为什么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要同高校“211工程”挂钩?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你既然有钱投入几千万、几个亿搞高校“211工程”,为什么还要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基础教育都办不了,怎么能办好高等教育?这些看起来虽然是些原始的“笨”办法,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也还能起作用。由于我们到处追讨拖欠教师的工资,使得有些地方领导一见到我这个追讨拖欠教师工资的“后勤处长”,就马上主动地先汇报这方面的情况。经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总算把那一轮拖欠教师14亿多元工资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三是推动《教师法》的立法工作。
记者:据了解,《教师法》经过多年的努力,拖了好几年才出台,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岚清: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大问题还是要靠法制,靠法制首先要立法。而对于教师,首先是要在法律上把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确定下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教师法》草案已经好多年了,但是这个法迟迟出不来,主要原因就是教师待遇的法律条款问题没解决。在《教师法》草案中这个问题写还是不写,怎样写,意见分歧,统一不了。当时有的同志讲,别的国家教师法里一般都没有提教师待遇问题,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写上这个?对此,我解释说,的确有不少国家教师法里没有提到教师待遇问题,主要规定的是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责任、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等等。这是因为那些国家的教师待遇本来就比较高,没有必要写。另一方面,它们对教师要求也很高,所以就必须写清楚教师要有什么资格、有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等等。教师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当的。中国的教师待遇还没解决,本来人们就不愿意当教师,法律中不解决这个待遇问题,反过来对教师还提那么多要求,不现实嘛。所以说有中国特色的《教师法》还是要把教师待遇写进去。
各方面思想统一后,教师收入摆在哪个水平上,又进行了多次论证。当时曾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规定不低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后来还是明确教师的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为什么呢?因为国有企业现在有的效益好,有的差,有的还困难得很。加之每个地区、每个企业的差别也很大。如果教师工资与国有企业挂钩,将来实际上就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了。而公务员的工资全国有统一的法定标准,而且公务员条例里还有一条,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相当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所以经过反复研究,最后选择的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立法建议。这个表述在逻辑上是有些重复的。“不低于”就是等于及高于,为什么还要加上“高于”呢?这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各界对提高教师工资的强烈愿望。当时教师平均工资比国家公务员的水平还低,能够先做到这一步,也算解决了一个不小的问题。经过各方面反复协调商量,特别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总算是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并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教师法》。该法的通过为解决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宣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后,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日益浓厚,教师工资逐年提高。据教育部统计,大学、中学、小学教师的年均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职务津贴和奖金),2002年分别达到21046元、12763元、10898元,分别是1993年的5.42、3.88、3.52倍。大学教师由于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很难同口径对比,实际收入增长的幅度可能更大。现在已经实现了《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工资的水平,稳定教师队伍的目标基本上达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