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款 (A部分:为处境不利学生弥补成绩差距)
引 言
联邦政府能够、而且必须帮助缩小处境不利学生与同龄人之间的成绩差距。
为达到这一目标,在第一条款中的联邦投资必须花费得更有效、取得更大的教学效能。这一条款改变了现行法律,要求接受第一条款经费的州、学区和学校要保证所有学生都达到高标准。学校的目标必须明确、便于测评,并以基本技能和必要知识为重点。要求每年对3~8年级学生进行州级测验,要保证每个孩子每年都能达到目标。对每一年级进行的年度测验将为教师、家长和决策者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保证孩子们学有所成。
没有取得应有进步的学校将受到特殊帮助。学生不会被迫就读于持续落后的学校,他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就读于教学水平正常的学校。在这一计划之下,不会有人要求处境不利学生只是为了保持现状的缘故而牺牲他们的教育和未来。
在学生成绩的教学效能方面必须辅之于地方控制和灵活性。如果学校要实行高标准,他们必须拥有自由以达到这些标准。
方 案 概 要
作为对实施严格的教学效能核定的奖励,各州通过提供额外的支持和灵活性,帮助处境不利学生弥补成绩差距。
设立高标准。大多数州都制定了学生应该掌握的阅读和数学标准。该方案要求各州也要为历史和科学学科制定富有挑战性的内容标准。
对3~8年级的每一个学生进行年度测评。每年的阅读和数学测验将为父母提供需要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情况,以及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的情况。各州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规划、实施选择和设计适当的测验。唯一的要求是对学生成绩进行逐年比较。各州将用3年时间开发和实施测验。联邦经费将支付开发测验的全部费用。
要求报告所有学生的成绩。配合目前的法律,各州要求向家长报告学生的成绩评价结果。为了履行学校提高所有学生成绩的责任,这些结果必须按照种族、民族、英语能力、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分类公诸于众。
期望处境不利学生每年获得足够的进步。在目前的法律下,学区必须根据学生是否达到了州里设定的内容和成绩标准,判断每所第一条款要求的学校是否在每年取得了足够的进步。然而现状不能保证每所学校里的处境不利学生都有进步。在该方案下,一州关于“每年获得足够进步”的定义必须既特别适合于处境不利学生,也适合所有学生。这种期望将促使学校和学区担负起提高处境不利学生学习成绩的责任,并帮助教育工作者、家长和其他人观察是否弥补了成绩差异。
用技术援助经费帮助各州扭转低成绩学校。需要改进的学校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州和学区将获得联邦加大力度的经费。以此类经费形式提供的州技术援助必须根植于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
增加学校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把全校的贫困门槛从50%降到40%的方法来增加灵活性,以便更多的学校能把来自联邦的钱合并起来提高学校的质量。
为低成绩学校和学区提供矫正行动。一个学年中没有取得足够年度进步的学校和学区将被学区或州认定为需要改进。被认定后,这些学校将立即得到帮助来提高成绩:
☆ 如果被认定的学校两年后仍然没有取得足够的年度进步,学区必须采取矫正行动,为落后学校的所有学生提供进入公立学校的选择机会。
☆ 如果学校三年之后还没有取得足够进步,学校中的处境不利学生可以利用第一条款的经费转到成绩更好的公立或私立学校,或择校接受额外的教育服务。所有接受联邦经费的非公立办学者将遵守相应的教学效能核定标准。
☆ 学生可以在差校学习期间继续择校学习。择校选择的权利可以保持到学校不再被认为需要改进之后两年。
☆ 已被现行法律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学校,可以享有一定时期的过渡期。
对缩小成绩差距的学校和州给予奖励。在缩小成绩差距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州将被授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学校额外津贴奖金,和州“教育成绩”额外津贴奖金。
列出失败的后果。未能取得足够成绩的各州将失去一定比例的管理经费。将依据一个州未能达到3年级和8年级的数学和阅读要求、未能取得足够的进步、未能缩小成绩差距的程度实施惩罚。各州将根据“全国教育成绩评价”数学和阅读测验对4年级和8年级学生进行年度抽样的结果,作出成绩评价。
保护家庭学校和私立学校。联邦要求不适用于家庭学校或私立学校。将保留现行法律的保护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