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排斥理论的实质是研究弱势群体,而流动儿童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正遭受种种的社会排斥而日益边缘化。这些排斥包括制度的安排、资源的配置以及自我与社会认同等方面。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大规模、跨地区流动人口的增加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也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它的解决关系到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试图利用社会排斥理论,从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出发,分析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社会排斥性,并以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社会排斥 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
一、“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起源于对贫困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研究,是对已有的社会剥夺感、边缘化、歧视等概念的丰富和发展。“社会排斥”最早是由“社会剥夺”演化而来,具体用来形容在越南战场上的美国大兵尽管生活舒适但内心仍感到不满足的一种心理状态。英国学者汤森等人首先将“社会剥夺”一词用于定义和度量贫困。
随着社会剥夺概念的内涵由物质层面向文化层面的演进,20世纪90年代正式发展为社会排斥理论。其间,人们普遍认为,“社会排斥”一词最早流行于欧洲,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法国。所谓社会排斥,原意是指针对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各种歧视或偏见的,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当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和别人分享之时,社会排斥便发生了。到20世纪80、9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从最初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削弱或断裂的一系列过程,发展到认为社会排斥是对公民地位与身份赋予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否定,是对民主社会的严重破坏。
当前,“社会排斥”这个词在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政策及其他一些相关领域中的含义已被泛化。学者们也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社会排斥加以界定,但他们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社会分配及社会关系的议题,即不平等资源的分配和不足够的社会参与、缺乏社会整合和社会权力。[1]
二、社会排斥与流动儿童
(一)“流动儿童”的产生
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产生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我国人口流动规模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处于一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由农业社会向相工业社会转化,由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的社会转型时期。而自80年代以来规模愈来愈大的人口流动,正是这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流动儿童”主要指流动人口(现阶段主要指大量进城的农民工)的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处于中、小学学龄期的子女。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乡村涌入城市,但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户籍。随着流动人口的子女或者在家乡出生被带到城市,或者在城市出生且逐渐成长,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以及城里人的人生观、人生目标,但他们很难融入当地的教育环境中与当地儿童一样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由此产生了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并成为“普九”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二)流动儿童的接受义务教育状况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一亿四千万人,几乎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属于流动人口。近年来,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现象增多,18岁以下的儿童少年数量急剧增加,达1982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9.37%。流动,使这近2000万儿童的成长面临着教育、健康、贫穷、社会边缘化等诸多挑战。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有关人员访问了12000多名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和7800多名儿童。其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有9.3%处于失辍学状态。其中,3到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在失学的12到14周岁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2]
(三)流动儿童与社会排斥
1.社会排斥具有层次性,即社会排斥对象的层次性。排斥的对象既有个人也有群体,而作为群体被社会所排斥往往不是由于自身的能力、行为、态度等造成的,而是一种结构性或制度性的原因所致。流动人口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流动儿童是教育上弱势群体,这是社会分层的必然结果。流动儿童与他们的父母一样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性和承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享受教育和其公共服务上成为被排斥、被歧视的对象。
2.社会排斥具有综合性,即它不是单独的一个问题或一个问题的单方面。流动儿童在受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不能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他们正处于接受教育和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如果他们此时能够在身心上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将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建设者;相反,他们就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
3.社会排斥具有累积性,即社会成员在某一个层面遭受的排斥,往往会导致他在另一层面也遭受到排斥。流动儿童与流动家长一样属于在城市中被边缘化的特殊群体,他们不仅处于经济弱势、政治弱势、文化弱势的包围之下,而且这三种弱势地位会互相转化,层层强化,使他们的生活陷入了一种不良循环。对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任何干涉的话,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他们与强势群体或一般社会群体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而且,社会发展越快,这部分人被社会抛得越远。
三、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社会排斥性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排斥,只是表达社会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就为流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制度性安排、资源的配置以及自我与社会认同等层面,流动儿童经历了与城市儿童不同的教育过程而被排斥于主流教育环境之外,进而被边缘化。
(一)制度安排上
社会排斥从成因方面分析可分为结构性的社会排斥与功能性的社会排斥,制度性社会排斥是我国结构性排斥的一个主要方面。中国城市流动人口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户籍政策以及城乡二元分割政策,使得他们长期被城市所排斥并被贴上另类的标签,而僵硬的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壁垒更将城市流动人口排斥在他们所工作和生活的这个城市之外。在我国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 流动儿童教育问题产生反映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人口的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与教育接纳性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教育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体制的变迁从而导致反社会的教育失范的结果。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而户籍是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实施义务所需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财政制度进行配置,地方政府是筹集经费、设置学校的主要部门。而流动儿童具有明显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特点,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产生矛盾和碰撞。一方面,流出地政府虽然对其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接受义务教育负有完全责任,但跨地域的流动使流出地政府不便对这些流出本地的适龄儿童的就学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当外来学童随父母流动时,并没有也不可能将户籍所在地应对其投入的教育经费带到流出地,流入地政府在法律上也不承担经费等主要责任。这样,两地政府在对待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上均处于一片“无责任”的境地,也就是说由于社会转型及变迁所带来的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上是一个“空白”。
虽然流动儿童的教育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教育政策的模糊性以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得地方政府无从着手规范对流动儿童教育的管理,甚至有些流入地政府因顾及本市发展的当前利益,仍然不重视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3]比如地方政府在列举政绩时一般的做法都是将本市常住人口作为基数,而有些地方在计算本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时,往往把农民工所做贡献排除在外,造成了对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估,进而不客观地要求人均教育水准或人口受教育的质量以及教育设施的配备,都与已经高估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匹配。如果加进了流动儿童这一项教育内容,既要增加财政投入的支出,也会拉低被人为高估的教育水准,那就势必影响到地方的政绩。这也使得教育法规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出现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原有的《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政策调整,出台有关流动儿童教育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归属已迫在眉睫。
(二)资源配置上
1.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筹措。近年来,由于各地相继出现了入学高峰,造成许多学校学额超编,加之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和设施经费的增长远远赶不上其速度,这给本就十分困难的当地教育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必然会提高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收费数额,这就给低收入的流动人口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有的由于承担不起学费,干脆失学在家。但即使各地有关部门有了教育经费,宁愿借机改造薄弱学校,开展小班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也不愿选择接收大批流动儿童入学。由于流动儿童在人际交往能力、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个人智育方面的能力等相对薄弱,招收大批流动儿童势必对影响教育质量产生影响。
2.教育资源
当前流动儿童就学有三种途径: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后借读于全日制公办学校、进入收费较贵的政府批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和进入民工子弟学校。
第一种是目前最常见的形式。这类学校办学规范,师资雄厚,但吸纳能力有限。加之进入公办学所交纳的高额借读费,使家庭经济能力有限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公办学校大门之外。流动儿童因为家庭的流动性,即便进入,面对不同的教学环境、教材、课程进度和教学方法,难免造成心理的不适应;与此同时,与本地儿童缺乏交流,得不到老师的重视,更加重自身的自卑感和对立情绪。
第二种是最不现实的就学途径。这类学校俗称“贵族学校”,办学条件好,与当地公立学校差异不大,甚至硬件设施更好。但由于收费很高,当地普通居民都难以承受,更何况经济能力有限的流动家庭,因此不是一般流动儿童可以选择的就读途径。
第三种是较为普遍的形式。这类学校多设立在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带──城乡结合部,方便流动家庭子女上学;更为重要的是费用较低、交费形式灵活(可以按月支付),适合流动家庭特殊实际,这些是民工子弟深受流动家庭欢迎的重要原因。但这些学校大多未经教育部门核准,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存在一些隐患:例如办学条件上校舍简陋、活动场地狭小、资金投入有限、教学设备不足,卫生条件差;师资队伍上教师大多非科班出身,自身素质低,缺乏教学经验,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办学行为上仅以营利为倾向,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3.自我与社会认同上
流动儿童与他们的父母长期处于“边缘人”的社会地位上,形成的是一种“边缘人”的独特心态。这种“边缘人”的心态首先是表现在自我认同上。“我是谁”?这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会在“边缘人”的内心中多次出现。由于流动儿童一般比较敏感,但自尊心很强,一旦遭受歧视便沉默寡言。一些本地学生也会从他们身上得到优越感和虚荣心的满足。2003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教授史柏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流动儿童普遍存在自卑与自信并存的现象。正面的少,负面的多。对于流动儿童而言,长期生活在对其前途担忧、无奈和迷茫的心境中,其心理健康的两个极端均令人担忧:一种是,面对难以改变的社会现实,由此产生“我对不起别人”的念头,久之形成自我认同低下的性格;一种是面对无法实现的现实,产生“别人对不起我的”念头,久之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形成了城市市民的“一等公民”的心态意识,阻止了广大市民对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认同。绝大多数进城的流动人口处于一种半城市化状态,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社会认同内部化等同样波及他们的子女。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流动人口进城数量增加的担忧对流动儿童享受义务教育人为抬高门槛。近些年来,人们已经逐步习惯于单身流动人口在城里就业,可是一旦要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作为城市政府必须要解决的日常工作,人们就不那么情愿了。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流动家庭的整体进入城市。那么城市政府要解决的就不仅仅是教育问题,还将要涉及到他们的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就业问题,不仅对城镇公共设施的供给带来压力,而且会影响到城市原居民的既得利益。
四、反社会排斥:针对流动儿童的社会政策建议
流动儿童遭遇社会排斥是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且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单纯从哪一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可喜的是,政府和全社会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在努力改变它。
首先,调整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其自身相矛盾的地方,同时出台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首先流入地政府应主动承担起流动儿童的教育责任。流动人口为流入地的城市建设创造财富,他们的劳动成果变成商品, 所得的利润其中一部分形成了地方税收。他们的子女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享受公共需要的权利,而义务教育就是公共需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同时流出地政府也不能推卸对拥有本地区户籍的流动儿童的教育责任。流出地政府要完善人口管理制度,规范人口流动和人口管理,掌握人口流动的基本动向。流动人口的流向大多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流入地政府可以在流出地内本地区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专门学校吸纳这些流动儿童,办学经费可以由流出政府、流入地政府和流动儿童家长三方共同承担。这类学校经当地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后应纳入一定的教育考核范围,在校园建设、教学设备、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教学方法等软硬件设施上与当地全日制公立学校享有同样的标准。流动儿童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因为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大多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而整个教育体系还包括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环节,基础教育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他们今后的学业、就业和个人成长。
其次,对于民工子弟学校要建立起正确的评价机制。民工子弟学校大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义务教育体制无法适应社会转型的结果,是流动人口无法缴纳高额借读费及赞助费但又不能坐视子女成为新文盲而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自行解决”的无奈尝试。[5]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在我国户籍制度不完善、教育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满足了流动家庭和流动儿童少年对知识的渴望,对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着现实的意义。流入地政府对民工子弟学校不能采取统统取缔或放任自流的极端做法,其后果只能要么将民工子弟学校直接推向市场任其自生自灭,忽视政府本来应承担的职责,要么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户籍制度和教育体制之间矛盾的情况下将流动儿童少年导向失学。这样做最终贻害的还是本来已处于日益“边缘化”的流动儿童。但同时要看到民工子弟学仅仅是教育过度需求的产物,自身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流入地政府对这类学校应因势利导,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其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同时,随着我国儿童入学高潮的过去,公办学校有足够的能力吸纳流动儿童。学校应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使广大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接受同样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发挥公办学校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的优势。公办学校应放宽借读条件,简化办理手续,降低赞助费用,使流动儿童不要因贫困被挡在知识殿堂之外。
再次,转变观念,消除歧视,创设公正、平等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发挥舆论导向,对流动儿童中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典型事例,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加以宣传,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认识,使人们对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关心、重视、一视同仁;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的认识,使其重视子女的教育,并为其子女接受教育成为社会有用人才出钱出力、尽心尽力。同时,作为教育过程主体之一的教育工作者对流动儿童应格外关心,教学过程中注意对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的对待,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关心儿童就是关心人类的明天;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儿童,不仅包括城市的儿童,农村的儿童,也包括这些随父母游走于城市和农村间的流动儿童!关心他们,保护他们,使他们拥有美好的明天,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石彤,社会排斥:一个研究女性劣势群体的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M],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 http://www.凤凰网/2004/2/23
[3] 周大平,接纳农民工子女:城市“普九”的大趋势[J],河南教育,2003.1
[4] 陈曦,关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J],理论观察, 2003.5
[5] 吴志宏 陈韶峰 汤春林,《教育政策与法规》[M] ,463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