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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7年的宪法等建国后诸多重要法令都对教育问题避而不谈。1791年批准的《人权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第10条指明:“宪法未曾给予联邦或未曾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都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这句话中虽未见教育一词,但教育恰好属于两个“未曾”的范围,这便成了教育分权的法律依据,从此国家政权对于各地教育事业便失去了直接干预的法权,只能间接影响了。
宪法等众多重要法令不对教育问题作直接规定,并非表明当时开国元勋们对教育问题的忽视,相反,这些领袖人物大多接触过欧洲启蒙思想,深信要保持国家的独立和自由非启迪民智不可。华盛顿就曾指出要把筹办传播知识的组织机构当做头等重要的目标。他在遗嘱中留下一笔遗产,希望用于建立一所国立大学,希望国家在教育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后来的总统杰斐逊也认为,自由只有掌握在受过教育的人民手中才是最可靠的。除此以外,当时还有一批有影响的知识分子也曾提出过建立国家教育制度的理想和具体规划。
教育的分权制最终还是将少数精英分子的国家教育理想束之高阁了。从当时的情况看,政治上的对外独立和对内一致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同时各地选派的代表也对出现一个欧洲那种各方面专权的中央集权政府心有余悸,况且在不少人心目中仍然认为教育乃私人和教会的事业,不存在人人接受免费教育的基本观念,因此在开国之初未能把教育写入宣言或宪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尽管联邦政府无权直接干预地方教育,但本着宪法序言中所述的“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的要求,必要时还是可以以法案或经济的手段参与教育决策的。1787年的土地法令中就有为建立学校而要求各州划出土地的原则性规定。这个法令虽是在宪法修正案被批准之前制定的,但此后这类法令或案例仍然不断出现,成为联邦政府指导和平衡各州教育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