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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要想正确理解教育评价和准确揭示教育评价的涵义,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必须弄清“评价”的语义,把握教育评价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的词典中,“评价”是“泛指衡量人物或事物的价值”。在英文中,人们常常使用rating、evaluating等词汇来表示评价,目前,人们常用的英语词汇“evaluate”(评价)是从“value”(价值)而来的,词头“e”的意义等同于“out”,意为引出;“评价”就是引出或阐发价值。由此看来,评价与价值是分不开的,要了解评价涵义,就得了解价值的涵义以及价值与评价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这两句话科学地揭示了价值的基本涵义,价值反映着主客体之间的主体对客体需要所产生的一种关系,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是客体的主体效益,既取决于客体,又取决于主体。评价是主体对于事物价值高低的判断,这种主体性的活动,会随着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见,教育价值是教育活动中的人和事(客体)与人或社会(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教育评价应该是教育客体对主体需要满足程度的一种评判。为此,进行价值判断是教育评价的本质特征。其次,要遵循一定逻辑规则,界定的内涵中体现教育评价的诸构成要素及其本质特征。界定教育评价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但不少定义却违反了逻辑规则,有的没能反映出教育评价的本质特征,有的内涵与外延不恰当,有的用辞含糊不清,有的冗长繁琐。这些都不符合界定的基本要求。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要牢牢把握住价值判断是教育评价的根本特征外,还应使界定中涵有评价依据和标准、评价对象、评价的根本特征、评价的手段四个要素,力求全面深刻地揭示教育评价的内涵与外延。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把教育评价界定为: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因素中的状态与绩效进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这种界定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揭示出教育评价必须建立在一定依据和标准之上。这个依据不单是教育目的,它还是各种教育活动的目标、各科教学的目标,甚至是为了了解教育革新方案的效果的目标,然后,依据目的制定出教育评价的指标标准。
其次,揭示出的评价对象是“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因素的状态与绩效”,意在说明评价的对象既包括各种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思想工作、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总务工作等),也包括各种教育活动人员;既包括教育活动发生发展的过程(状态),也包括教育活动的最后效果(绩效);既可以是对某一工作或某种人员的评价,也可以是多方面的评价。再次,这种描述并在此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不是随意的、简单的,而是建立在系统收集的客观资料基础上,运用相当的技术手段,不仅要进行量化的测定与分析,而且还要进行定性的分析,是一种以描述为基础、价值判断为根本的活动。
最后,在此未将教育评价所要发挥的功能作为涵义要素列进去,并不是忽略所致,而是这一要素不是教育评价最本质的方面,勿需在界定中反映,避免冗长繁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