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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据1995年全国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汉族人口为109932万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增加568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1.02%;其余55个民族共10846万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增加1726万人),占8.98%。由于汉族人口众多,习惯上把其余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这55个民族是:壮、回、维吾尔、彝、苗、满、藏、蒙古、土家、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畲、拉祜、佤、水、东乡、纳西、土、柯尔克孜、羌、达斡尔、仫佬、仡佬、锡伯、景颇、撒拉、布朗、毛南、塔吉克、普米、怒、阿昌、鄂温克、基诺、乌孜别克、京、德昂、裕固、保安、门巴、独龙、鄂伦春、塔塔尔、俄罗斯、高山、赫哲和珞巴族。其中壮族人口最多,为1555.6万人,珞巴族人口最少,仅2322人。汉族分布在全国各地,主要聚居在黄河、长江、珠江三大流域的中下游和东北平原;其他民族主要分布在从东北到华北、西北、西南的边疆地区。
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现在,中国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除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成立)和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5个自治区外,还有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另外,国家还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民族大学(学院)、民族干部学校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央政府在财力和物力上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支援,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
语言:汉语是当今中国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上的语言之一。回族和满族也使用汉语。其余53个民族都使用民族语言;23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