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成本分担的总政策下,按收入比例还款或其他类型的贷款是否行得通要看贷款是否能偿还,看贷款替代父母缴费的程度。因此有必要探讨父母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与学生自己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区别。
人们提出成本分担时,往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将学生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与父母或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等同起来。这两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一致的。我们可以作如下政策假设:有一定收入、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的家长能够负担其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而学生在读大学期间可以打工赚钱,也可以借一些高等教育贷款,毕业后再偿还。实际上,有些学生希望在经济上独立于父母,也有些家长可能为子女的付出不像所预料的那样多,这样子女就必须去打工或负担更重的债务,以弥补家长贡献的不足。也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学生负担高等教育债务,而实际上由家长来还债。
然而,家长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与学生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理论依据是完全不同的。家长负担高等教育成本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学生仍然是一个经济上尚未独立的孩子,至少在其本科阶段(假设在其中学毕业和高等教育开始之间没有一个大的时间间隔),父母有义务供子女读书,至少在其经济能力的限度内。另外,人们普遍认为,父母可以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中获得很大的心理满足,而父母花钱供子女上名牌大学,就能获得更大的满足。
在收取学费的国家,父母的责任或者说父母的预期贡献通常既包括支付教学成本(学费)也包括支付食宿费和其他生活费。在那些靠学费维持的私立高校很普遍的国家,在那些公立高校收费高于名义学费的国家,父母的预期贡献的确很高。4如果父母有经济能力,他们就被期望负担子女至少完成学士学位教育,甚至被期望花费积蓄和其他资产以至于借钱来达到这一点。
为了坚持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或广泛入学的原则──其实这是各国都信奉的原则,官方预期的父母贡献的观念要求评估父母的经济状况以便提供经济资助或减免学费。这就需要找到一些评估和确认父母经济状况的方法。在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特别是那些严重依赖所得税并因此而建立一整套制度测定和确认各种收入来源(包括劳动所得,如工资和佣金等,也有非劳动所得的,如分红、利息和租金等)的国家,父母的经济状况可以从经认可的应税收入中合理地推断出来。然而,在既没有这种成熟的纳税制度又不具有这种自觉纳税文化的国家(这应该包括,如果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确定父母或家庭经济状况并据此确定学生所需要的经济资助是非常困难的,因而常常出错,甚至是非颠倒。
父母对高等教育的贡献还带来许多其他的复杂问题和疑问:比如,父母要作多大的贡献?计算贡献能力时是否要计入财产?是否要让父母尽量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备好存款?或者父母因此而负债是否合理?如果父母分居或离婚,或者监护权有争议,父母的预期贡献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还有,如何划分父母承担子女第一级学位(第一级学位,即大学本科。──译者注)的经济责任与承担后续高级学位的经济责任的界限?
但是问题最复杂的一面可能正是预期父母贡献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在预期父母贡献背后的假定是,子女至少读全日制本科期间在经济上还要依赖家庭。这一假定(大学生被看作是经济上依赖父母的孩子还是独立的成年人)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主要与某国的文化有关,也影响该国的高等教育参与的范围,还影响该国政府的比例征税和累进征税的能力和意愿。比如,美国的家长如果有经济能力至少要供子女完成学士学位教育,所以甚至被期望能拿出积蓄或资产有时还要借钱来供子女读书。在东亚和南亚,父母则愿意为子女读大学作贡献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在德国,父母在法律上有尽力负担子女生活费(目前大学还不收学费)的义务,否则可能会被起诉。根据巴尔(Nicholas Barr)20世纪80年代初的研究和90年代初的证实,英国的父母经常并未完全达到官方预期贡献的要求,使学生既处于“贫困”之中又处于“依赖状态”,所以巴尔认为英国应该完全摒弃即时学费和家长预期贡献的观念。
斯堪的纳维亚文化认为大学生是一个独立的成人,家长并无承担子女教学成本(那里不交学费)和生活费的责任,而应该由大学生自己来承担(尽管许多人注意到,在斯堪的纳维亚,不少家长实际上也承担责任)。但是斯堪的纳维亚有很高的人均收入和很成功的累进税收制度,父母自然认为他们已经为子女的高等教育交了钱,而最有可能送子女上大学的父母几乎肯定比不送子女上大学的父母交纳更多的税。另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有着有效的和普遍可申请得到的学生贷款,每个学生都可能得到,这就可以使学生以承担全部生活费的形式分担很大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很富裕,人口增长不快(意味着高而平稳的大学入学率),累进的和技术上成功的税收制度,普遍而又一般可得的学生贷款,这一切使得这些国家的父母不必承担子女的教学成本和生活费用。
但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尽管“发展中”与“转型”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异很大,在每一类内部各国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这两类中的大多数国家,在与成本分担相关的问题上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征税很困难(尤其是实行真正的累进税制),二是需要财政支持的公共需求很多,也非常急迫。(许多“发展中”和“转型”国家还有一个共同点:人们普遍认为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权利,应该由政府负担其经费,而且也不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也就是说,认为“免费”高等教育无须牺牲其他的公共利益。)
现在面临的巨大挑战是:这些高等院校财政状况不佳且越来越糟的国家能否“绕过”父母的贡献呢?而实际上在所有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只要依靠学费生存的私立高等学校仍然兴盛,这种来自父母的贡献就必不可少。很多学生可能更喜欢在经济上独立于其父母,政府或纳税人代替父母分担成本的可能性更大,许多父母可能更喜欢由其他的人来负担学生的教学成本(学费)或生活开支。
如果政府或纳税人不能负担大量的高等教育成本──至少不能达到重建已下降的高等教育质量和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所需要的大量投入的水平,那么由于排除父母的预期贡献而导致的经费短缺就一定会带来下列一种或几种结果,尽管有时被人所接受,它们也是令人遗憾的结果:一是限制招生规模,按学业成绩测定来录取学生──这使得来自农村、人种和语种上的少数民族、低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学生的比例肯定更低;二是不限制招生但允许质量不可避免地下降,因为教室拥挤,教授负担过重或教学精力分散──同样,这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的影响最大,因为他们上不起私立大学,也不能出国留学;三是加大学生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力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要增加学生的贷款负担,这又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减少入学,即使是按收入比例还款或延长还款时间也会如此。
最后,家长预期贡献──在某些国家和某些文化背景下认为必须这样做,同时人们也普遍认为政府必须让那些成绩优秀但家长没有经济贡献能力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合理性基于两个简单的判断:首先,急需补充高等教育经费,但不能再指望政府或纳税人了;其次,大多数,至少是许多家长能够也愿意为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作出贡献。
另一方面,学生可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的理论主要建立在学生可以从接受高等教育中获得很大的个人回报的预设基础上。这些预设的个人回报的表现形式有:更高的终身收入,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更多的人生选择,或者仅仅是因为接受高等教育所带来的个人满足。学生贡献的合理性理论的事实依据是,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包括发展中和转型国家,在知识分子或社会精英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比例更高,这又进一步支持了这样一个原则──学生应该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这一原则(除了赞成父母贡献的原则外)要求必须有学生贷款,以便学生能够延迟付费,直到他们有经济能力时为止。正是按收入比例还款形式的学生贷款的日益普及,使得由家长负担的高等教育成本转而由学生来负担,这并非是人们所预想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