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助学贷款在高校中已经实施了几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结合高校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旨在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做出努力。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 问题 对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基本情况
我国从1999年建立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以来,为不断实施和完善该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转发和下达一系列通知和规定(国办发[1999]58号、国办发[2000]6号、国办发明电[2000]27号、财教发明电[2000]1号、财金[2000]158号),并于2001年6月22日召开了全国助学贷款工作会议,这些举措无疑对开展学生助学贷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高校和具体操办贷款的银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目标。
2002年2月,为保证所有学校的贫困学生都能获得助学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按照“四定”原则,即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要求各经办银行必须和学校签订银校合作协议,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大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也为避免和减少银行风险,教育部目前正在结合全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为112.5万人,银行审批贷款人数累计35.1万人,占总数的31.2%。从这几年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发放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离预期目标和学生现实需求仍有很大差距。
据人民银行统计,自开办至今年9月,提交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各项助学贷款的人数为145.8万人,已审批贷款人数114.6万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已审批人数42.3万人,申请人数满足率为69%,超过2/3。
各项助学贷款实际发放人数累计已达112.4万人,实际发放金额累计66.1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人数41.3万人、金额23.4亿元,其他助学贷款(主要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人数71.1万人、金额42.7亿元。今年1-9月,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金额9.6亿元,9月份当月发放4.3亿元。9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23.2亿元,比上月增长了30%。今年9月,是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最多、余额增长最快的月份。中新网北京6月7日消息:从三年前中国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来,已累计发放助学贷款达26.4亿元,部分大学生已经顺利完成学业。
据统计,截止2001年5月底各金融机构已签定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发放助学贷款6.27亿元,各级财政共安排贴息经费2.7亿元,己支付贴息金额934万元,在实施助学贷款的两年时间里,取得喜人的成绩,使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工作迈出了第一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离预期目标和现实需要仍有较大距离,表现为:(一)认识不到位,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二)制度不完善,难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贷款进度不理想,工作进展不平衡;(四)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过大。
二、推进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助学贷款工作是支持高等教育发展、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和教育。对银行来讲教育产业是一个潜在的投资市场,是待开发的一块“处女地”。由于该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和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对学生因势利导,加大宣传力度,把国家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完善各项制度,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助学贷款政策体系
1.区别贷款风险与基层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投资和风险形影不离,任何一项投资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在实际运行中,对形成的呆坏帐,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因为助学贷款有其固有的特性,它是面对一个高层次的人力群体,因素比较复杂。对于正常的损失,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确因经办人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责任,只要基层机构和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规定,对形成的呆坏帐,则不应追究经办人和基层机构的责任,同时,对基层机构和经办人员完成任务较好者应给予奖励。这样,才能放下包袱,调动起大家的积极性,消除“惜贷”现象。
2.放宽助学贷款条件,扩大范围据有关部门对“居民储蓄消费意愿”抽样调查,中国90%的家长希望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60%的人表示为孩子上学举债也在所不惜,80%的城市居民认为“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面对教育这个特殊的产业,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应开发这个潜在的信贷大市场,它既有利于扩大内需,又适应青年学生实际需要,也是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客观要求,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增强其责任感,因此,助学贷款范围应予扩大,换句话说,只要个人有贷款需求,就应给予办理。以此消除一人上大学,全家省吃俭用,亲戚朋友都得援助的局面。
3.取消一校一行制,建立双向选择,自愿合作的有效机制根据规定,一所院校只可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助学贷款,这不利于银行和学校双方的自由选择,也不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出于双方经济利益、服务质量、贷款规模及相互配合等各方面的考虑,应取消一校一行制,即一校可选择几家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一家银行也可选择多所学校予以支持,这样,可促使各家银行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使学校积极主动配合银行,为银行提供最大的方便。
4.成立教育银行或设立专门机构对教育产业的投资,是当前资金投向的热点,而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潜在的开发市场。目前助学贷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待于进一步配套和完善,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从银行角度至少应在内部设立专门承办助学贷款的业务机构,并同时完成教育活动范围中的特定业务。
5.面对现实,建立担保手续目前社会信用不佳,缺乏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手段,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较大,同时还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支持系统,因此,在助学贷款刚刚起步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仍很有必要由学生家长或其直系亲属作为贷款保担人,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和连带责任,并通过其家长及亲属可及时了解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并督促其按时还款,这程序上也更加完善。另外,在学生入学时,如需贷款,应带上担保申请并注明联系方式,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公章,以便学校和银行跟踪反馈。
(三)政府应加强对信用贷款风险的承担
在我国信用贷款发展的初期,由于有关助学贷款的各项法规和制度都不健全,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抑制了银行开展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对此,我国政府应该认识到维护社会公平、增加教育投入、促使可持续发展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银行,所以政府在这一阶段应更多地将风险承担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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