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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课程的管理和开发以省为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权限与职责是:

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课程实施的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单独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制定课程管理和开发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等;

规划和开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课程;

指导、检查、评价地(市)、县(市、区)课程的实施。管理与开发;

组织推荐教材,组织审定和批准、推荐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地方教材,经教育部授权,组织初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的有关教材;

组织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研究、试验、总结与推广;

组织省级骨干人员与省级骨干教师的培训。

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与开发的主要权限与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课程计划和省级的课程实施计划,制订具体的课程实施方案;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独立规划和开发本地区的地方课程;

组织和措导本地区和学校的课程实施,并进行检查和评价;

组织校本课程的规划,指导学校开发与实施;

指导学校根据国家和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

组织本地区课程管理与开发的培训、研究、试验、总结和推广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的管理与开发: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在课程管理与开发中的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等作用;

协调和组织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力量,参与课程的研究、咨询、开发和指导;

协调新闻出版、学术团体、文化团体、公司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并支持课程改革和建设;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运用必要的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课程的管理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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