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课程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领导下的,由全国课程工作者组成的,专门组织从事课程理论与改革实践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
二、任务
1.在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领导下开展并组织全国性的课程学术活动。
2.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于课程事业发展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中有志于课程研究或关心课程事业发展的人士,研究教育和课程理论、课程开发与设计技术和方法,普及推广应用教育理论和课程理论、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课程事业发展的科学化进程。
3.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申报和承担全国性的课程研究的重大课题,促进我国课程研究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4.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课程学术研讨会,促进国内外的课程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国课程学术水平,不断扩大我国在世界课程学术界的影响。
5.组织课程方面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的人才培训活动,促进我国课程工作者队伍的健康发展。
6.组织评议、审定和推荐有关课程的科研成果。
7.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课程方面的学术著作。
8.组织有关课程改革与研究的论文征集评选活动。
三、会员资格
1.本会由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2.凡是有课程工作者的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集体会员。
3.凡是课程工作者,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长会批准即成为个人会员。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1.有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的权利;有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2.个人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权利;集体会员有推荐成员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权利;
3.有接受本会推荐和奖励的权利;
4.有公平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
5.有热心本会建设、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6.有向本会提交科研论文的义务;
7.有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承担和完成有关的课程学术活动的义务。
五、组织机构
1.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
2.设常委理事会,由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
3.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8人,秘书长1人;
4.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秘书长可提出秘书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5.本会一切权力在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理事长会行使会议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6.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事务。
7.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六、日常工作规程
1.每两年组织举行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课程学术研讨会;
2.每年组织举行若干专题性、小规模的研讨会或论坛;
3.每两年举行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总结、讨论和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布置安排本会的重要工作。
4.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的重大而紧急的问题并作出决定。
七、经费
1.接受上级学会分拨的经费;
2.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团体等的资助;
3.组织开展有关教育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4.经费全部使用于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掌握支配。
八、其他
本章程通过各次会员代表大会逐步修改完善。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课程专业委员会
2001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