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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作品,都是由一定的自然人遵循一定的思路,将自己的创造性思想外化于固定的载体而表达出来的。这个过程,凝结了作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有的甚至竭尽了作者毕生的心血。为了体现对作者这一辛勤劳动的尊重,给作者的创作之火增添利益之柴,著作权,这一象征着荣誉与财富的冠冕,就被社会加在了作者的头上。
作品的著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这似乎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同样一个表达思想的创作过程,其具体情形却是各不相同的。譬如说,同样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一名作家以别人的社会生活为素材,经自己艺术加工后写出的传记体小说,与一名报社记者,奉报社社长之命,作为一项工作任务撰写出的纪实性报告文学,这两种情况,可能题材相同,叙述手法相同,甚至有时候创作者也可能相同,但二者无论如何是不能划等号的。如果论差别的话,前者的创作是不受任何外力的作用自发地产生的,其作品完全是作者自己创作意图的体现和创作思想的表达,是完全独创出来的作品;而后者,创作不是自发产生的,在此之前,已经存在了一个“第三者”的要求。这个要求,取代了作者自己的创作意图,引导着作者的创作思想。这时所产生的作品,已是完完全全的“遵命文学”,不可能当然也不允许由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宰作品。这时作者创作中的独创性成分与前者相比较则大大地弱化了。
正因为现实生活中作品创作的“第三者要求”大量存在,社会在授予作者著作权并侧重于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不能无视这种现象的存在,不能不考虑到在这种创作中作者独创性成分的弱化这一现实。当然更要对在这一过程中,“第三者要求”在对作品灵魂的创设方面,作品篇章结构的安排方面,风格轻重缓急的把握方面,更重要的是作品政治经济责任的承担方面等等举足轻重的作用给以适当的关注,并在立法中给以一定的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此可见,在存在这种“第三者要求”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至少是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与作品的创作者相脱离,而归属于这个无血无肉、无影无形的“第三者”。在现实社会中即表现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中小学教科书毫无疑问应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一种,而且是受约束最多、特征最鲜明的一种。因为中小学教育是在国家教育战略的整体规划下,有目标、有计划、有制度地面向所有适龄学生组织实施的。教科书作为国家实施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工具,在被编写的过程中,其内容理所当然地要符合国家对人才的培养目标,要依据国家所限定的范围和体系,同时还要受学制和课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按作者的个人意愿进行创作。这时,教科书的编写绝大多数和很大程度上已不是公民个人的创作,而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国家或政府行为。这集中体现在:
1.中小学教科书编写的主持者和组织者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的教育出版机构一部作品从酝酿、构思、定稿到最后成书,在这一系列动态的运作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一个起主导作用的主体,这个主体无外乎作(编)者和出版机构二者。就一般作品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在作品形成方面的主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出版机构大多是编辑加工而已。中小学教科书则与此不同,编写人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被动从属的地位,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出版机构,要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编写和出版。
以人教版教科书的编写出版为例,在教科书编写开始之前,往往由人教社的学科编辑室出面,组织各学科的教科书编辑,深入到机关、厂矿、学校、农村、科研机构等,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广泛征求科学工作者、生产部门和大、中、小学教师等各方面对教科书编写的意见,同时向各学科的专家学者了解有关该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中间可能还要引进大量的国外有关中小学教科书的资料作为借鉴。这些编写前期准备工作如同作家在创作前必须深入民间考察体验生活一样,对教科书编写的成败至关重要。这种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决非个别人单枪匹马所能完成得了的,必须要有领导和组织。
调研工作结束后,紧接着便开始了教科书编写的执笔阶段,教科书执笔表面上看是编写者个人在进行创作,似乎没有第三者从中施加影响。事实上,教科书是以章节为表现形式的各知识点的有机统一体,教科书编写更是一种体系结构的建树,是系统化的工程,教科书执笔决不允许编写者个人去天马行空,各自为政,而是要由总编辑会议提出编辑思想和创作要求,统一各学科编辑者的指导思想和创作思路,然后由各编辑室根据编写人的知识结构和教学经验以及编写对象所涉及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为各个编写人分配其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每个编写人只能在其所承担编写任务的范围内,进行执笔创作。在进行执笔创作的过程中,还要由各学科编辑室出面,组织和主持多次统稿会,将该学科承担编写任务的每个编写人的创作成果进行交流,协调他们之间的创作关系,肯定成绩和优点,纠正缺点和错误,确保教材语言规范,体例完整,内容科学。
2.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要代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志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不是凭空进行的,总要将某种精神实质贯注其中,并通过一定的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这种精神实质和外在形态都可以称为作品所代表的意志。中小学教科书的创作所代表的意志,不是出于编写人自己的厚积薄发,而是要由别人加以设定,设定者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其意志的表现即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分为两部分,一是说明部分,它为了明确本门学科的教学指导思想,为编写教科书提供带有方向性和指导的建议;二是本文部分,它是对一门学科要讲授的基本内容所作的规定,显示出教科书的深度和广度。教学大纲规定了本学科的目的要求,内容的广度、深度,教学的进度和方法,是编写教科书的主要依据。一方面,教科书的编写者必须全面彻底地领会教学大纲的精神实质,努力使个人主观意志服从、服务于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使教科书的行文带有其个性特征的色彩;另一方面,也必须严格按照大纲所规定的知识范围和知识点,进行教科书体系的建构,不能跨越大纲规定的知识范围随意增删知识点。
3.中小学教科书的政治经济责任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出版机构承担 一部作品,如果是独立完成的,那么它的作者就要承担基于该作品而产生的种种责任,即要“文责自负”。责任是多方面的,有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等。如该作品在内容上不能出现政治倾向的偏差,不能出现科学性和常识性的错误误导读者,不能侵犯他人的各种权利,同时创作过程中的所有开支也要由个人承担。中小学教科书则不同,编写者本人不承担上述责任的任何一种。
首先,中小学教科书的社会责任不由编写人承担。这一方面是由于前面所述的教科书编写要依据教学大纲,要代表他人意志;更重要的是,中小学教科书在编写完成后,必须经过一道程序,才能面向社会出版发行,这道程序便是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查和审定。这种审查和审定是全方位的。一方面要审查教科书内容在政治方向上是否符合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教科书不出政治错误;另一方面要审查教科书的科学性,确认教科书在体系的建构及知识点的安排上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符合本学科所涉及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规律,确保教科书不出现常识性和科学性错误。这种审查和审定也是国家性的,由国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该项职能。这种审查和审定,对编写人来说,体现了国家对编写人创作自由的一种限制。经审查审定后出版发行的教科书,作者基于它所享有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同理,作者基于它所承担的,也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国家在限制编写人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将编写人基于所创作教科书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
其次,中小学教科书的经济责任不由编写人承担。这是因为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服务对象是全国亿万中小学生,涉及环节多,接触面广,工作量极其浩大繁重,需要投资的场合不胜枚举,所需投入资金的数量也往往非其他作品所能比拟,一般地个人往往无法承受。其经费来源一般是财力雄厚的法人,即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直属教育出版机构。也就是说,在中小学教科书从成稿到成书的过程中,为中小学教科书编写和出版所必需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如调研费、会议费、资料费、出版费用、宣传发行费用等等,都往往不是编写者个人财力所能承担的。同理,正是由于中小学教科书这种特殊作品的编写出版是浩大工程,而编写人在负担其中资金投入方面能力的欠缺,编写人对其创作成果也就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从以上三方面的论述我们可看出,中小学教科书编写活动开始前,已经存在了教学大纲以为遵循;在活动过程中,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统一筹划,组织领导;活动结束后,也就是作品成书问世后,由此产生的责任也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这也就是说,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作为一过程,前后各个环节,编写人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来说都是被动的,他只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执笔人,履行其作为机器中的一个零件(当然是最重要的零件)的职责,因而其创作的作品所包含的雇佣色彩是非常强烈的,相应地其中个人独创的成分相对萎缩,最终,其个人创作活动融入国家或政府行为之中,而编写人本人则依法丧失了其创作成果的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