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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常认为,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开始了半殖民地化过程。但这种观点忽视了因西方国家影响引起的变化在中国社会整体中所占的较小比例,也忽视了西方国家现实影响力和潜在影响力的区分。事实上,两次鸦片战争之间的中国,继续维持着独立国家的地位。至于用“半殖民地”概念来界定中国近代社会的性质,这一研究路径在近代外交史研究中存在着很多弊端。

 

[关键词]两次鸦片战争,清政府外交地位,半殖民地,中国近代史研究

 

The Analysis of Qings Diplomacy between Two Opium Wars

 

AbstractIt Is a common opinion that after the opium warChina began to fa11 into the semicolony societyThis view neglects the ratio of the change that occurred by the western influenceIn additionthe view also cant distinguish between potential and factual influencesIn fact, after the opium war, China remained independent for more than 20 yearsAs for the concept of ‘semicolony’ as an academic approachit has a lot of shortcomings in the study of the modern China history

 

Key Wordstwo opium wars, Chinas statussemicolonystudy of modern China history

 

一般认为,从1840年起,近代中国就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是一个在中国长期以来被普遍接受的定论。各种中国近代史著作也是以这一理论作为历史叙事的基础的:“自从鸦片战争以后,迄全国解放以前,中国社会陷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境地。”1](p.1“中英鸦片战争后,封建的中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外国资本主义一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下,中国社会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2](p.1“鸦片战争是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相结合,把中国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程的开端。”3](p.42范文澜、胡绳和陈旭麓的中国近代史著作都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化的标志。因此,鸦片战争之后头二十年的中国,也理所当然地变成“半殖民地”国家,清政府这一时期的外交也变成了“半殖民地”外交。本文无意对整个一百多年来近代中国的独立状态和外交地位进行考察,这里仅对两次鸦片战争之间的清政府外交是否为“半殖民地”外交作一辨析。

 

 

通常认定中国鸦片战争之后就进入了“半殖民地”国家的几点理由如下:香港的割让使中国的领土完整受到损害;通商口岸的开辟使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通商口岸租界地的形成破坏了中国政府对领土的管辖权;协定关税的规定破坏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领事裁判权又使中国丧失了司法独立权;鸦片战争之后外国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使中国文化受到了侵略和渗透。

 

但上述因素并不能构成两次鸦片战争之间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充分必要条件,它们也并不是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化国家的独立变量。下面将对这些影响近代中国主权独立的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实际上,一国割让领土给外国,并不能当作一国丧失独立的标志。在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被迫割让领土给他国的事例不胜枚举,但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丧失部分领土变为半殖民地。普法战争结束后,法国把洛林和阿尔萨斯割让给德国,法国并未因此丧失独立国家的地位。一国独立地位的维持,并不依赖领土完整与否。香港的割让不能说明中国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关于鸦片战争之后,因外国资本入侵,以致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瓦解,更是一个神话。在战后的头几年,西方输华商品有所增加,但在19世纪50年代,输华商品又有所下降。1846年英国对华出口总额下降到了1836年水平(1326万英镑)以下。1852年英国香港总督府秘书密切尔在他的报告书中说:“1850年的年末,我们出口到中国来的制造品几乎比1844年末减少万万英镑。”4](p.114战后二十年间的中国,“经济上依然是小农经济汪洋大海,虽然东南沿海某些地区由于外国洋纱洋布等的输入,土纱土布等业受到程度不等的影响,但在全国不具有普遍意义”518421860年间,中国总体经济发展受到外国资本主义影响的程度微乎其微。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中国的“社会性质仍然是封建的”,“在这期间,外国在华资本还微不足道,中国社会还没有出现资本主义因素”6](pp.5152。“把19世纪中国经济的落后归罪于帝国主义,而不是自身的停滞趋势。这一说法虽符合反帝情绪,却难以令人信服。西方的经济影响直到19世纪末仍是有限的”7](pp.136137

 

至于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实际在一定程度是清政府向西方国家主动让与的权利。协定关税,是清政府企图以给予西方国家某些物质利益,来诱使西方国家就范中国的天朝体制。1858年《天津条约》订立后,咸丰甚至以海关全免外国进出口货物关税,来换取西方国家在公使驻京方面的让步。关于领事裁判权,其实也是清政府的主动出让。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在华外国人进行的管理,遵循着“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外国人在华发生的有关案件,都按大清律法裁决。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管理外国人的政策由“属地”原则改为“属人”原则的“领事裁判权”,这一做法也符合朝贡体制下的外交思维:“蛮触相争,中国不与过问。”因此,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给予西方人的这两项特权,是中国传统羁縻外交的重要表现。而且,领事裁判权这一西方人在中国的特权,由于中外交往本身受到严格限制,在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一项局限于较小区域的、被西方人很少运用的特权。

 

鸦片战争之后的初期,在上海出现了“租界”形式。关于鸦片战争之后出现的这种“租界”(concession)形式,在当时清政府看来,也仅仅是历代中国政府对外侨进行管理的“番坊”形式的再现而已。“应该指出,就清朝政府来说,在开始设立租界的时候,它并未反对。相反,倒是主动成分居多。租界的形成,确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但开初清政府也是有意为之。设立租界,华洋分居,是清廷传统的闭关政策的延续或变形,目的是‘羁縻’侵略者,限制西方影响的扩大”8。外国在我国设立的大约三十个租界,都出现在1845年至1905年的六十年间,其中除了上海的租界外,列强在中国其他地区的租界地,全是在1860年之后划定的。因此,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租界”还没有扩展到上海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地区。而且,这一时期的租界,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并没有像19世纪末期那样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力。

 

而作为西方文明主要载体的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如果从规模、信仰人数和中国政府的支持程度而言,还远不及顺治和康熙时期。两次鸦片战争之间的清政府对传教士的活动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制。清政府只允许外国传教士在五口通商口岸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传教士活动基本上被限制在外国侨民居住的范围之内,依据“现定章程,外国人概不准赴内地传教”9](p.56。教堂的建造只能局限于通商口岸10,其职能主要为本国侨民服务。这种宗教政策在五个口岸的实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略有差异。上海,是“五口”中外国人最具自由度的口岸,但外国人在上海的活动空间也仅仅被局限于在日出到日落的一白天间可以往返的距离内,即“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不得在外过夜”9](p.142。按照当时的交通条件,这种范围大约在方圆三四十公里的范围内。184838发生的青浦教案,就是由于传教士到达了离上海县城45公里远的青浦,未能按时返回而引起的。广州,是五个港口中外国人最受限制的城市,外国人不得进入广州城内。而福州、厦门和宁波三日,外国人的自由度介于上海和广州之间。这些对外国人的限制当然包括了传教士。这一时期中国官方文件记载了多起外国传教士因越出清政府规定的限制深入内地传教,而被当地的地方官缉拿并送交清政府设在广州的五口通商大臣,后转交该传教士所属国家的领事发落的事件。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之一的“马神甫事件”,就是因法国传教士马赖非法进入广西而被当地官员拘捕导致死亡的事件。

 

上述证据表明,中国虽受到西方国家的冲击,但这一时期的中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清政府这一时期的各种内外政策,都是在完全独立自主的状态下做出的决策。《南京条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条约,规定了西方国家在中国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清政府按照中国传统羁縻外交主动出让的,而且在实践中有些权利还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西方在中国得到的权利,按照当时中国人的观念,完全属于中国皇帝对西方蛮夷国家的慷慨大度,并且在范围和地点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在鸦片战争后近二十年的时间里,社会内部几乎没有发生任何质的变化。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然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上,官僚政治体系与战前并无二致;思想上,官方的意识形态仍然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意识形态,而民间的公众信仰也以中国古老的传统信仰为主;外交上,中国仍然实行着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这一时期,西方对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有所影响,但这种外部影响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当时中国独立国家的地位。

 

 

对于两次鸦片战争之间中国是否为独立国家的判断,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西方国家对清政府的影响程度。分析这一时期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影响应该注意两点:

 

其一,要按照因西方进入而引起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在中国社会整体中占有的比例,来估价西方对中国的影响程度。西方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在中国整个社会中占有的比例几乎微乎其微。从清政府的整体外交格局来观察,西方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像19世纪末期那样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两次鸦片战争之间中国的外交格局中,属于中国传统外交体系的朝贡关系,在鸦片战争之后近二十年间几乎完整而顽强地被维系着。连这一时期的中西关系,“不仅在当时只是中国三种对外关系中的一种,而且也深深地打上了中国传统朝贡外交的烙印并被严格限制在五口通商口岸之内”11。中国传统外交体系在这一时期的对外关系中仍然占有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中外关系性质,与日本从19世纪中期与西方各国签订不平等条约1868年明治维新之间的对外关系性质非常相似,虽然中国两国都受到西方国家的压力和影响,但两国都仍然执行着自己的主权外交。

 

其二,评估这一时期西方对中国的影响时,一定要把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影响区分开来。西方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虽然巨大,但在这一时期的现实影响却是较小的,犹如芮玛丽所做的评论:“19世纪中叶控制中国的斗争是一场内部斗争。西方冲击尽管从长远看十分重要,在当时则知之甚少。外国入侵只是一种地区性的骚扰与刺激,它只限于整个帝国东南边缘的五个港口。”12](p.12中国国家地位的演化过程是缓慢的,我们应该动态而不是静态地分析中国的国家地位性质。笼统而不加量化地来判断一百年来中国国家的主权状态,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质量互变原理”和“矛盾的主次原理”,而且把中国在19世纪末叶以来真正出现的亡国灭种危机置换到鸦片战争结束后的近二十年,已经犯了“历史场景倒置”的错误。

 

事实上,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在中国的势力远未达到西方人的预期设想,这也是英法不惜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来获得在华特权的重要原因。这一时期里,西方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五口通商口岸。对于清朝整体而言,五日在地理上不仅处于沿海边缘地带的地位,而且在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方面的重要性也处于边缘位置。

 

正是这种西方影响所占的“较小比例”和西方影响的“较小现实作用”,决定了清政府对西方国家挑战进行回应的程度。“鸦片战争对英国来说才真正是一场国家规模的战争。对清朝来说却只是与回民起义或白莲教叛乱一样,是一个地方性事件。皇帝只是像对付其他事件那样,派遣钦差大臣去处理。当时的中国资料将之称为‘焚烧鸦片事件’13](p.5960。清政府对西方的回应程度,可以把日本在黑船事件之后外交政策的转变,作为参照。中国学术界在对中日近代化进行成败比较时,流行的观点认为:清政府向近代社会的转变失败是由于面临比日本更为严峻的国际环境;日本近代化的成功是因为日本不是当时西方施以压力的重点,因而面临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日本所受的压力或许比中国略轻一些”4](p.96。实际上,与这种观点恰恰相反,就中日两国“开国”初始的国际压力,即西方国家对两国的冲击程度而言,日本显然比中国受到了更为直接、更为猛烈的冲击。日本作为一个岛国,缺乏大陆国家拥有的广阔纵深腹地,对外部世界的反应具有天然的敏感性;作为一个小国和弱国(与中国相比),抵抗被打击和被侵略的能力更弱,外部势力更容易渗透并对其发生影响。培里舰队对日本没发一枪一炮,仅仅在舰队靠岸后向日本提出口头要求,就使日本“天下”震动:“嘉永年间(18481854年)美国人跨海而来,仿佛在我国人民的心头燃起了一把烈火,这把烈火一经燃烧起来便永不熄灭。”15至今在横须贺,在当年美国黑船登陆之处,矗立着一块纪念碑,上有伊藤博文的手书:“北米合众国水师提督培里上陆纪念碑”。之后与其他西方各国签订的安政条约更进一步加剧了对日本的震动。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的近二十年里,内部社会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外交政策也仅仅做了些许微调,正是西方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较小,而无法撼动中国传统内政和外交基础之故。

 

以往的研究者把百年中国近代史中的中国的国家地位“铁板一块”地定性为“半殖民地”,这是不符合科学研究态度的。把一百年来的中国国家地位看做是同质的,也是荒谬和可笑的。正如中华民国(19111949年)不是“半殖民地”,18401860年清朝统治下的中国也并非“半殖民地”。至于1861年至1875年被称作“同治中兴”时期的清政府是否能被当作“半殖民地”还需深入研究。尽量使描述和分析变得精细化和实证化,有助于理清百年间中外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我们如果过早地从1842年就认定清政府外交开始“半殖民地化”,不仅会使中国提前二十年便进入“半殖民地”国家的行列,而且无疑会抹煞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近二十年来清政府维持国家独立的事实,也会遮盖这一时期中外关系内容的丰富和复杂性。“二十年”这一时间段对于“长时段”、“中时段”等悠长的历史进程而言,仅是一瞬间,因而或许不具备过多的意义;但对于仅有百年长度的中国近代史来说,却占有五分之一的比例,澄清这二十年里中国独立与否的意义,无论从何种角度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

 

 

两次鸦片战争之间的中国不仅不是“半殖民地”国家,而且连“半殖民地”这一概念本身,也存在许多含混之处。这里无意对“两半”理论做整体考察,只对指导我们研究中国近代对外关系的主要理论工具──“两半”之一的“半殖民地”范式存在的一些弊端做一探析。

 

 “范式”(paradigm),来自希腊文,含有“共同显示”的意思,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含义。科学哲学家库恩(Thomas Samual Kuhn)于1962年出版的成名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对“范式”做了如下定义”16](pp.1819:它是研究者在某学科领域内所共同拥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如果按照这一关于“范式”定义,“半殖民地”理论就是盛行二十多年、中国近代史研究者们使用的主要“范式”了。

 

在“半殖民地”等范式的指导下,新中国史学界对中国近代史上重大历史事件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17。但毋庸讳言,这些研究成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左”倾教条思潮的影响下,使学术成果过分政治化。这种不足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史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拓展。作为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基本理论之一,“半殖民地”理论显出了以下几点弊端:

 

首先,“半殖民地”概念的出现起源于政治运动而非学术研究,因而它并不完全是一个史学理论”18。据研究19,“半殖民地”概念最先来源于列宁1915年所写的《社会主义与战争》一文。列宁在文中明确地把中国列为“半殖民地国家”。而中共和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使用“半殖民地”这一术语,首先出现在19227月中共二大《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共产党”的决议案》的文件,以及同年9月蔡和森的《统一、借债与国民党》的文章中。毛泽东在二三十年代对近代社会的半殖民地性质也曾做过多次概括,其中在193512月的《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差不多一百年以来,中国是好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国家。”20](pp12812919385月,毛泽东在《论持久战斗文中认为目前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它的特点”20](p.4191939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问题,并从十个方面论述了帝国主义侵略下近代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性质。20](p592

 

正是由于“半殖民地”这一概念来源于政治领袖们的论述,使得“半殖民地”这一概念的政治实用性远远大于了学术性。从“半殖民地”概念的诞生之日起,它就与政治息息相关。“半殖民地”理论与其说是客观的学术研究理论,不如说是政党为实现政治目标而总结出的革命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提出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现实革命斗争的需要,因而并不十分看重该理论的学术价值21。作为政治的产物,“半殖民地”概念同“半封建”概念叠加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对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界定。但“半殖民地”是对国家外部主权的指称,而“半封建”是更多地针对社会内部形态而言的。对于一国社会性质的科学描述,显然要在逻辑和内容上必须具备同构性,否则就谈不上什么“性质”、“本质”了。作为指导民众运动的政治纲领,“两半”理论具有简捷明了、易于为民众领会的特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个论断的价值取向,是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社会力量,向着反帝反封建的共同目标前进”18。但如作为学术性概念,其逻辑性、准确性就需要推敲了。

 

作为政治性概念的另一个后果,“半殖民地”概念更多强调的是20世纪初期中国国家所处的地位。不论是列宁,还是中国共产党人,“半殖民地”概念都是来源于他们对当时时代,即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状况的分析。“半殖民地”理论的提出也主要出于在现实中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目的。中国近代史成为了实现当代需要而做出的回溯性建构的产物,最终使“现代”凌驾在了“近代”之上。这里的问题在于,用界定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性质的理论,来分析鸦片战争之后19世纪中国的国家地位,这种概念的“回溯力”值得推敲,犹如滨下武志在评论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方法论那样:“从对现代的认识来考虑近代史的研究的动机、研究方向,在战后的研究中确实很常见,但其中对现代的认识基础,是以政治变革为中心的时代划分法,并从中推导出对社会发展的可预见而不可逆转的现代认识。为此,现代与近代在主题方面、方法方面,都相互隔绝,从而难以建立对双方的双向性认识。”22](pp.341342

 

第二,作为一种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范式理论,“半殖民地”具有难以量化的特征。如何对“半殖民地”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准确定义,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半殖民地”,是指一个国家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而且受到外来影响的严重程度已使该国的独立受到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程度又没有完全使该国丧失独立国家的地位。因此,“半殖民地”概念所描述的状态是一个介于独立国家和殖民地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对于独立国家和殖民地国家二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不必费多大力气就可以明确地找出一个分界点,但如何划出独立国家和半殖民地化国家之间的分界点就面临相当大的难度。在各类国家间关系中,外国对一国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诸如19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对土耳其的影响,在当代世界美国对墨西哥的影响、马来西亚对新加坡的影响。但外国的这种影响在累积到何种程度就会使该国处于“半殖民地”地位?外国对一国的正常影响力与使一国成为“半殖民地”的外国影响力量,如何在“量”上进行区分?比如,日本在1853年到1868年明治维新之间,其内外政策与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一样,在关税、传教和领事裁判权上同样受到了西方势力的严重影响,但这种外来影响为什么就没有导致这一时期日本社会性质的半殖民地化?普法战争后,法国割地、赔款,但这种受战胜国摆布的战败国地位为什么没有转变为“半殖民地”地位?一般认为的《南京条约》之后的五口通商、协定关税、割让香港、领事裁判权和外国传教士在口岸范围内传教等条款所规定的外国特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中国“半殖民地”的标志?“半殖民地”是一个随意主观界定的概念,还是具有最起码的一些客观量化的指标?这些都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从方法论而言,“半殖民地”概念另外一个弊端在于,它是一个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十足的概念。它包含了百年来中国人对于不断被边缘化而感到的屈辱、悲伤和愤怒。我们绝不否认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所受到的屈辱和挫折,但这一较为情绪化的概念有可能使近代任何中外交往都化约为“半殖民地化过程”。实际上,近代以来,中国虽“丧权辱国”,但这些丧失的“权利”中有些属于“天朝大国”、“天下共主”和“华夷之辨”的特权和霸权。一些“辱国”的条款实际上是使中国放弃惟我独尊的地位,与其他国家平等相处的条款。鸦片战争前,前往中国的外交使者向中国皇帝行三跪九叩礼、递送表示颂扬和臣服中国的“国书”以及贡品,显示了朝贡等级秩序里中国优越和宗主的地位。《南京条约》中规定的外交文件来往以“照会”形式进行,在外交礼仪方面体现中外双方平等地位。其后的许多中外条约中都有这类规定23

 

如果把这种权利和地位的丧失一概认为是“丧权辱国”,第一,说明我们仍然具有与当时天朝君臣们同样的心态,第二,也说明我们仍然具有使其他国家匍匐于地、向中国三跪九叩的民族沙文主义心态。这不仅使国际反华力量叫嚣的“中国威胁论”有了理论依据,而且在民主、平等观念下当代国际社会国家间交往中,会使我们在道德层面上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长期以来,以这种方法论来研究中国近代史,除非是中国完全取得胜利的外交,人们极容易把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中很正常的妥协、退让被扣上一顶买办、洋奴和卖国的帽子。与之相反,这种方法论使得任何排拒西方文明,甚至是盲目排外的行为都被圣化为爱国的行为。此种思维方式流传至今,它不仅成为当代中国狭隘民族主义兴起的发动机,更为重要的是,它以“爱国”的名义阻碍着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全面融入世界潮流的步伐。

 

但中国近代史的意义在于,维持和争取民族独立的同时,也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吸收先进生产力和接受民主、自由和博爱等全人类进步理念的过程。“半殖民地”的概念全盘否定了中国走向近代化和融入世界进步潮流的正面意义,抹杀了近代中国政府在内政和外交领域主动、积极努力的一面,一概将清政府的内外政策斥之为投降卖国。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自愿成为卖国的政府,这里显然有一些理解的误区和感情化的色彩。

 

总之,“半殖民地”作为一种政治性概念术语和政党理论,其起源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指导革命运动的实践中也起到了良好作用。但作为一个分析中国近代史的理论工具,则有所欠缺。因为它难以把近代中国取得的许多成就总括进去。我们需要一种更为中性和较为客观的理论来界定和分析这一时期的中国外交史。

 

很显然,18421860年的中国的对外关系在主体上仍然属于朝贡体系下的外交关系。清政府在理论上,依然把中国当作天朝大国;在实践中,继续执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用“半殖民地”概念分析这一时期的中外关系和清政府外交,显然文不对题。而1860年之后清政府的对外关系,开始跨入近代外交体制的门槛。我们在分析中国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外关系性质时,用“条约体制下强国和弱国关系”来代替“半殖民地”这一概念,会更具有解释力,并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如果用这一更为中性和较为客观的理论来界定和分析这一时期的中外关系,一方面可以体现中国走向现代、进步这一趋势,但另一方面又能包含西方列强对我们长期“以强凌弱”的不平等关系。同时,这一理论也能解决近代中国既敌视西方又学习西方这一看似矛盾的纠葛。

 

从理论上说,在条约体制下,国与国之间平等共处,条约对缔约各方是公平和合理的。但任何诸如制度和提供其他“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措施一样,在实施效果上,却未必公平合理。一座城市向所有的大众提供一家五星级宾馆,只要符合财务上的条件,任何人都可入住。从理论而言,这对城中所有居民都是平等的。但现实中,由于收入和贫富差异,很显然,对于那些低收入的人群而言,入住这类星级宾馆,几乎是一个梦想。五星级宾馆这一公共产品的设置肯定有利于高收入人群。而其他诸如高速公路、高级休闲娱乐场所等为所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在效果上都具有同样的等级类差。1840年后中外签订的条约,除了确确实实的不平等条款外,如果笼统地将它们定性为不平等条约,起码在语意上是含混的。条约中包含的贸易自由、最惠国待遇以及外交代表常驻北京等条款,如从理念和近现代外交惯例来讲,都是正当、平等、公正的。如果否认这一点,就否认了近代以来国家间交往的国际关系准则。但由于“公共物品”存在着“效果的等级类差”,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外条约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中外国力的强弱和大小之分,由于中外文化差异,条约的实际效果是极端不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其实是各国国力的竞争,外交岂能与内政有须臾可分之时!张之洞说:“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侔法如何有?”24](卷三)叶德辉也认为:“至万国公法,强国用之则声气得相联络,弱国用之则朝夕为人牵制,西人与中国交涉之事,何者合于公法?此彰彰在人耳目者也。”24](卷四)其实,源于欧洲的条约体制,本来就是形式上主权平等而实际则弱肉强食,条约体制下的和平是靠“势力均衡”来维持的。弱国有时的确可能被强国瓜分而英勇“牺牲”,但小国有时利用大国之间的矛盾,合纵连横以夷制夷,也可保一时之平安。李鸿章曾说过“弱国无外交”,但其实“弱国才有外交”,强国何须外交!只有小国才需在大国间尽力周旋,以图在大国力量的夹缝中生存。可以这样说,1860年之后的中外关系,是在平等的条约体制幌子下的强国和弱国的不平等关系。

 

当然,一个新范式的建立过程中,肯定会存在不足甚至谬误,它不仅需要大量的理论论证,还要结合史料的考据工作。但在“双百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学术争鸣,共同推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正常发展,促进学术研究的繁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当前许多史学工作者的希望。

 

 

 

[收稿日期]200311

[作者简介]何新华,男,1966年生,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世界近现代史、政治学、国际关系、西方思想史、东亚现代化和中外关系史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注释:

①关于近代以来外国在我国的租界总数,有多种说法:费正清、钱实甫认为有33处;《国际法辞典》认为有28处。其他说法有张海鹏的38处说、《申报年鉴》的37处说、《中国外交年鉴》的32处说、吴圳义的44处说、屠思聪与严中平的34处说、许涤新的30多处说等等。可参见刘敬坤:《我国旧时到底有多少租界》,载《民国春秋》,1998年第3期。

②1858年的“安政条约”,是日本和西方国家在19世纪50年代中签订不平等条约的顶峰。

 

参考文献:

1]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

2]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上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

3]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4]来新夏:《第一次鸦片战争对中国社会的影响》。《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人民出版社,1990年。

5]沈渭滨:《论辛亥革命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复旦学报》,2002年第2期。

6]李时岳:《近代史新论》,汕头大学出版社,1993年。

7]黄宗智:《中国的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上海社会科等出版社,1992年。

8]吴士英:《租界问题尚须深入研究》。《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2期。

9]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10]见《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款。

11]何新华等:《18421860年间清政府外交体系分析》。《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

12][英]芮玛丽:《同治中兴》,转引自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译本),中华书局,1989年。

13][日]山本吉宣:《国际政治理论》(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

14]吴廷谬:《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出版社,1997年。

15][日]福泽谕吉:《文明概略》(中译本),序言,商务印书馆,1959年。

16][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17]张海鹏:《近年来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若干原则性争论》。《中国近代史》,1997年第3期。

18]李良玉:《关于中国近代史的分期问题》。《福建论坛》,2002年第1期。

19]陈金龙:《“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形成过程考析》。《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4期。

20]《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

21]郭世佑:《毛泽东的革命史观与中国近代史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3期。

22][日]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契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3]苏全有:《晚清时期中外条约内容都是不平等的吗?》。《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4]《翼教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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