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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您好!在《历史教学》和《中学历史教学》杂志上,我们读了您跟蒋碧勇、聂幼犁老师围绕“鸦片战争可否称为商业战争”辩论的文章,很感兴趣。可我们对一些有关的问题搞不太清楚,向您请教,行吗?
▲欢迎你们提出问题,咱们共同探讨。“灯不拔不亮,理不辩不明”。
●林则徐在广东主持禁烟,强迫英商交出鸦片,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激”、“粗暴”的问题呢?
▲林则徐在广东主持禁烟是很讲究策略的。1839年二月,他在致英国维多利亚女皇书中说:“向闻贵国王存心仁厚,自不肯以已所不欲者施之于人,并闻来粤之船,皆经颁给条约,有不许携带禁物之语,是贵国王政令本属严明,只因商船众多,前此或未加察,今既行文照会,明知天朝禁令之严,定必使之不敢再犯。”这就把英国政府与英国鸦片商人区分开,给英国政府留足了面子。连经常进行对华敌意宣传的《澳门新闻纸》都说:“钦差并非与英国人作对,只是攻敌凡做鸦片贸易之人而已。”二月初四,林则徐召见十三洋行商人,发出《谕洋商责令夷人呈缴烟土稿》和《谕各国夷人呈缴烟土稿》。这两件谕帖严斥洋商历年弊端,责令洋商转告鸦片贩子遵照规定缴出烟土。同时申明:“此后照常贸易,既不失为良夷,且正经买卖尽可获利致富,岂不体面。”在这里,林则徐把正经买卖跟鸦片走私区分开,鼓励正经买卖,禁止鸦片走私,态度十分鲜明。二月十一日,林则徐赞扬美商京一贯不贩卖鸦片,“殊为出众可嘉”,并希望他“催各夷人即速缴土”。这充分体现了林则徐区分良莠的分化策略。二月十二日,林则徐作示谕四条,从天理、国法、人情、事势四方面论证应速缴鸦片的理由,敦促鸦片贩子缴烟。随后,林则徐向朝廷请示获准,宣布:“凡夷人名下缴出鸦片一箱者,酌赏茶叶五斤。”试问林则徐的禁烟措施哪一点“过激”,哪一点“粗暴”呢?
●马老师,您讲得很具体,这些情况原先我们不了解,现在看来,林则徐主持禁烟是非常注意策略的。
▲在禁烟期间,林则徐曾下令暂时封舱、停止贸易、撤回商馆外商雇用的华工和围困商馆。但那是因为英国领事义律由澳门来到广州,阻止鸦片贩子缴烟,唆使臭名昭著的鸦片贩子颠地乘夜逃遁,破坏中国禁烟运动的罪恶行径而引起的。这不能说明林则徐的禁烟措施有“过激”和“粗暴”的地方。污蔑林则徐禁烟“过激”和“粗暴”的,只有两种人──英国侵略者和清廷投降派。
●鸦片战争的名称是怎么得来的?
▲蒋碧勇老师在《鸦片战争可否称为商业战争》的研究性学习案例中已经提到,当年英国议会辩论时,反战派“把政府的战争议案说成是发动‘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这个名称在中英两国历史书里使用的情况,您能告诉我们吗?
▲鸦片战争在中国史里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这件事在当年也曾引起大英帝国举国上下的关注。
然而,在大多数的英国历史书里对鸦片战争都是之字不提,包括最著名的屈勒威林的《英国史》,采取的是回避态度。还有一些英国历史书,像马瑞奥特著的《滑铁卢战后的英国》和吴德渥德的《改革时代──1815至1870》,它们称鸦片战争为“对华战争”,竭尽为英国侵略辩护之能事。也有个别历史书使用“鸦片战争”这个名称,像麦迦塞的《我们自己的时代的历史──自维多利亚女王即位至柏林会议》。这部书正面叙述了鸦片战争,承认这件事的根本问题是鸦片走私问题。他说虽然英国主战派有许多借口,“但是这些借口都不能掩盖这次战争起源是英国无理。”这部书的观点尚属公允,它第八章的标题就是“鸦片战争”。这部书出版于1878年,将鸦片战争的名称写入英国历史,是从这部书开始的。
在中国的历史书中,什么时候开始使用“鸦片战争”这个名称的,恕我孤陋寡闻,我实在说不清。我发现清末历史教科书中最早使用“鸦片战争”这个名称的是《普通新历史》。该书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我见到的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版。但从书前面编者写的说明看,光绪二十七年(1901)该书已经编成,按道理应有更早些年的版本。该书第九章第二节的标题是“鸦片战争”。其中说:“为鸦片出兵,见此最可耻之战争。”又说:“当时英国持清议之士,无不以鸦片之争,为英国所耻辱,然终不能一转为其政策,惟恃其武器之优,以欺凌我国……”。从此以后,“鸦片战争”的名称,无论是在我国历史教科书中,还是史学著作中都一直沿用下来,没有改变。
●您为什么认为“鸦片战争”这个名称准确地揭示了这场战争的性质或本质呢?
▲事物的本质就是“事情的性质及此一事情和其他事情的内部关系”。①本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构成的。它是隐藏在事物内部的内在关系,是事物的比较深刻、比较稳定的方面。
我这里有一张卡片,摘录的是1840年7月29日《印度之友》刊物对英国议会辩论对华战争的评论:
“我们见到议会双方都对鸦片贸易加以谴责而感到高兴,但双方既一致把这个灾难性的鸦片贸易看做这场战争的原因,为什么竟没有一个人有足够的实行他的信仰的勇气站起来,要求议会在它的权力内取消它自己从前通过的法案中的把鸦片的种植和贩卖与印度的财源同一化的那部分,以杜绝一切未来战争的根源呢?”
这段评论揭示出一个深刻的矛盾,英国议会辩论的双方都谴责鸦片贸易,都认为“这个灾难性的鸦片贸易”是“这场战争的原因”,但却没有一个人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议会杜绝战争的根源。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一个人勇敢站出来,要求议会禁止鸦片贸易。这是为什么呢?因为鸦片贸易对英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1830年以前,英国需要中国产品,而它的棉纺织品却在中国销售不畅,所以每年不得不用现银购买中国的丝茶。从1758年至1762年,英国平均每年对华输出现银七万三千镑。后来,英国找到鸦片,发现通过鸦片走私可以弥补自己的贸易逆差。1830年以后,英国竟然依靠鸦片走私,使自己在对华贸易中居于出超地位。与此同时,英国利用棉纺织品、鸦片和丝茶构成掠夺中国和印度财富的一条锁链。英国一方面从鸦片贩卖本身直接赚钱,成为其印度统治机构的主要财源之一。1835至1838年,英印政府每年财政收入为两千一百万镑,其中鸦片税收为一百四五十万镑,占总收入的百分之六七以上。鸦片贸易使英印政府每年“有将近四百万镑的款子”输往英国。鸦片贸易还为英国棉纺织业资本家开拓了广阔的印度市场,“印度对英国制造品相当大量的需求,乃是依靠于在印度生产那种鸦片”②的缘故。中国的禁烟运动斩断了英国掠夺中国和 印度财富的锁链,对英国的打击相当沉重。当年的《澳门新闻纸》报导:(1839年)六月二十一日早上,当命令缴烟的消息到伦敦时,“天色昏暗愁惨”。销烟不仅使价值六万三千二百六十六英镑的鸦片化为灰烬,而且还断绝了准备好运华销售的鸦片的图利良机。英国市场上的米价、丝茶、银价上涨,银根吃紧。面对这样的现实,英国议会的爵士们,又有谁真心诚意地去为禁止鸦片贸易奔走呼号呢?
鸦片在英国对华贸易中占有“无与匹比的地位”,“鸦片不是一个小的和偶然的问题,而是核心的问题”。③1840年英国发动的侵华战争是由这个核心的问题引起的。其目的就是维护罪恶的鸦片走私。所以,马克思称这场战争是“极端不义的战争”。“鸦片战争”的名称,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这场战争的本质。那些英国御用史学家总想掩盖鸦片战争的侵略性,自然不愿意使用“鸦片战争”这个名称。
英国首次使用“鸦片战争”名称的史学家麦迦塞,在他著的《我们自己的时代的历史──自维多利亚女王即位至柏林会议》中曾质问发动鸦片战争的罪魁祸首外交大臣巴麦尊:美国梅恩州是禁酒的,这是人人都知道的事实。假若商人不顾梅恩州的法律,向这州贩运私酒,我们的政府能为了保护我们的商人的利益,派遣军队和美国宣战吗?这是可能的吗?
这个质问是发人深省的!
●您为什么说“商业战争”掩盖了鸦片战争的性质?为什么拒绝接受“鸦片战争也可以称为商业战争”的说法?
▲用抽象的中性词语掩盖具体的罪恶行径是侵略者惯用的伎俩。就像日本右翼势力把侵略中国说成“进入”中国一样,在有名的屈勒威林著《英国史》中,把英国对中国和印度的海盗式的侵略行为,轻描淡写地说成“接触”。鸦片是毒品,不是正当商品。英国侵略者及其御用学者将“鸦片走私”,说成“鸦片贸易”,再把“鸦片贸易”说成正当的商业活动;把旨在维护罪恶的鸦片走私而发动的侵华战争,说成是“维护商业的战争”或“商业战争”,他们就是用这样的伎俩来掩盖“鸦片战争”的侵略性。
对于英国侵略者及其御用学者歪曲鸦片战争性质的说法,我们理所当然地要拒绝接受。还有一层更深刻的阴谋,可能是我们广大师生,包括蒋碧勇老师和他的学生并不了解的,那就是英国侵略者及其御用学者宣扬1840年英国发动的对华战争是“维护商业的战争”或“商业战争”,其目的是将战争的罪责强加给我们,也就是说,鸦片战争不是英国侵略中国,而是中国首先侵略了英国,英国是被迫自卫的。请看1839年《义律致巴麦尊的机密件》:“中国政府对陛下官员与臣民已经犯下了突然而残酷的战争罪行,用最近这样的方式强迫缴出英国人的财产(笔者注:此处义律同样玩弄用抽象的中性词语“财产”代替毒品“鸦片”的丑恶伎俩。)就是一种侵略,这在原则上是如此的危险,在实行上又如此的不能容忍,所以,为每一件损失要求完全的赔偿,已成为文明的高尚义务了。”在这里,英国首任驻华商务监督义律竟然将林则徐禁烟的正义之举,污蔑为“犯下了突然而残酷的战争罪行”,是“一种侵略”;竟鼓动英国政府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而把这种侵略战争说成是“文明的高尚义务”。这不是颠倒黑白的弥天大谎吗?我们的广大师生是善良的,即便是蒋碧勇老师赞同鸦片战争可以称为“商业战争”的说法,这也是由于他还不了解英国侵略者及其御用学者的罪恶阴谋。我相信,每一个了解英国侵略者这一阴谋的中国人,谁也不会赞成鸦片战争是“维护商业的战争”或“商业战争”的谎言。正确引导广大师生认识鸦片战争的性质,是我们每一个历史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马老师,听您这么一讲,我们心中的疑惑都解开了。谢谢您!
▲不必客气,你们有什么意见欢迎提出来,我们共同探讨。
①《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7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第29页 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③《中英通商史》第9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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