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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0年第七期(第6~7页)刊载张维宪同志的文章,认为“《上海租地章程》的公布不是中国境内第一块租界出现的标志”,人教版课本的提法是错误的。其理由有二:第一,“《上海租地章程》是1845年11月29日,苏松太道道员官幕久(笔者注:“官慕久”应是“宫慕久”,不知是张的笔误,还是排版和校对的失误。)与英国领事‘依约商妥’后,以其个人名义颁布的。”第二,“该章程并没有公开直接损害中国主权的内容,它只体现了英国殖民者的侵略意向。”
2000年9月,张维宪同志通过北京市特级教师王富友请我去山东聊城介绍人教版新教材。我见到张维宪以后,虚心地向他请教:“关于《上海租地章程》的问题,您是否发现了什么新材料?”他说:“没有。”我又问:“那么您看过《上海租地章程》的原文吗?”他说:“也没有。”这使我很惊讶。我继续问:“您连《上海租地章程》都没有看过,怎么判断出它的公布不是中国境内第一块租界出现的标志?”张维宪同志有些语塞,随后说:“好像在一本书上看见过这种说法。”我追问说:“书的名字是什么?哪家出版社出版的?”他说:”记不清了。”我说:“请您回去查找一下,尽快告诉我,我很想拜读这本书。”张维宪同志爽快地答应了。可时至今日,我还没有接到他的回音。
据我所知,《上海租地章程》的中文本已失传了。今天见到的《上海租地章程》(又称《上海地皮章程》)是根据1852年1月17日的《NorthChinaHerald》报刊登的英译《上海租地章程》回译的。现将“上海道告示”摘录如下:
苏松大道兼江南海关监督宫慕久告示:
为晓谕事:现奉上谕内开:一八四二年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及上海五处,许其携眷居留事,准如所请,惟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会商,审慎决定,并须顾全该地民情,以期永久和洽等因,奉此,兹顾全该地民情,体察该地情况,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场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以为建筑房舍及居留之用,所有协议订立之章程,范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违!(条文略)
从这则告示的形式看,它虽然是以宫慕久的名义公布的,但在宫慕久名字前赫然标明“苏松大道兼江南海关监督”的官名,显然宫慕久是苏松太道官府的代表。从这则告示的内容看,它说明划定的租界和订立的章程是中国地方官宪与英国驻沪领事会商的结果,绝非宫慕久个人与英国领事私人的交易;告示要求百姓“遵照毋违”,这完全是官府的口气。从常理上说,如果宫慕久不是苏松太的道员,英国驻沪领事能跟他会商租地的事吗?他能出“告示”要百姓遵守《上海租地章程》吗?一位西方人还透露:此章程“经两江总督同意(1)””。所以,张维宪同志说《上海租地章程》是宫慕久“以其个人名义颁布的”,言外之意,该章程的签订系个人行为,不能作为英国侵华和清朝地方政府卖国的罪证。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至于“该章程并没有公开直接损害中国主权的内容,它只体现了英国殖民者的侵略意向”的说法,更是自相矛盾。《上海租地章程》在“没有公开直接损害中国主权”的前提下,却能“体现了英国殖民者的侵略意向”,这种奇妙的逻辑恐怕连英国殖民者也想象不出来。
事实胜于雄辩,还是让我们看看《上海租地章程》的条款吧!第十四条:“倘有他国商人,欲于洋泾浜以北界内租地建屋或租屋居留或屯积货物者,须先禀明英国领事,得其许可,以免误会。”中国保留着对租界土地管辖权,可他国商人如欲租地,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而中国政权却管不得,这难道不是公开直接损害中国主权吗?第二十三条:“嗣后英国领事,倘发现有违犯本章程之规定者,或由他人禀告,或经地方官通知,该领事均应即审查犯规之处,决定应否处罚,其惩判与违犯条约者同。”这个条款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英国的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得到扩张。因为根据这个条款,英国领事不仅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英国的犯规者,还可以审判他国的犯规者。
张维宪同志的文章还说:“根据该章程,在上海划出的‘外人居住区’,尚属于居留地性质,还称不上‘租界’。并且,在居留地内,中国政府在行政、司法等方面有干预权,且保留领土主权,这是有明文规定的。”请问,中国政府如果对租界不保留领土主权,那还叫“租界”吗?那只能叫“割地”!看来,张维宪同志并不清楚“租界”的概念。
租地章程这类东西是租界制度组织的根本法。自租界设立以来,此种章程多次修改。其条文由简趋繁,其规定由疏而密,其权力由小变大。而《上海租地章程》首开恶例,是不容置疑的。其第九条规定:租地人可随意退租,而原业主不得退租,‘永租”权掌握在租地人手里。第十二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设立消防机关,雇用更夫,负责巡夜、报更鸣警,以防宵小。这是租界后来设置武装巡捕的监觞。第二十条规定:由领事送派正直商人三名,负责征收款项,即为“道路码头委员会”之由来,亦是设立工部局的远源。实际上,《上海租地章程》已经把“租界”变成英国领事管辖的永久居住地。
著名的历史学家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第4册在讲到1845年《上海地皮章程》(即《上海租地章程》)时,说道:“这是侵略者在中国占有‘租界’的开端。”《辞海》历史分册(中国近代史)也持此观点。法国史学家梅朋、傅立德合著的《上海法租界史》上讲到1847年法国决定派一名驻沪领事时,说:“而当时,英国国旗已经在英国驻沪领事馆上空飘扬三年多了,英租界诞生也已经两年了。”并且注释:“英租界第一个地皮章程”的签订日期是1845年11月25日。由此可见,《上海租地章程》的公布是中国境内第一块租界出现的标志,这是中外学者都承认的历法事实。
张维宪同志关心教材建设,肯给人教版的课本提意见,我们表示感谢。但他在这篇五六百字的短文中阐述的许多论点,实在让我们吃惊。看到那些论点,我简直不敢相信是出自一位中国历史教师之手。考虑到它对广大中学生和教师造成的思想混乱,特撰此文,澄清史实,以正视听。
注释:
(1)Lanning and Couling;History of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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