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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的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受中国教育学会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全国广大的中小学外语工作者,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外语教育改革,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外语教育教学体系,为提高我国国民外语素质而奠定坚实基础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外语教学、教研工作经验;
(三)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专业委员会某些较重大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四)介绍国内外的现代外语教学理论,交流外语教改信息;
(五)组织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大行业系统的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以及从事中小学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有关单位和面向中小学外语教学的出版社和报刊编辑部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下列人员为个人会员:
(一)本会理事、各专业组组长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外语教研员为当然个人会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区级外语教研员中的骨干,职称在中级以上者;
(三)中小学外语教师中的事业心强并在教学和教改中已取得明显成绩,职称在中级以上者。个人会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向本会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名单并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及其他活动;
(三)得到学术研究和教学实验方面的可能协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中小学外语教学的情况和问题;
(四)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提案,并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采用单位理事制,由各有关方面提出理事推荐名单,经过民主协商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常务理事19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任期4年,连选者得以连任。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三)批准会员入会,接受退会申请;
(四)召开学术讨论会,评选并推荐学术论文;
(五)组织和协调研究活动,评价并介绍研究成果;
(六)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性学术组织,分别组织各项专题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事业费收入、会费以及接受捐赠等。 |